西安晚报:赵作海获赔65万 多了还是少了

2010年05月16日 06:21   来源:西安晚报   鲁生
    刚拿到65万元国家赔偿的赵作海14日表示,要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更多国家赔偿。他认为,现在的赔偿按照协议只包括国家赔偿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两项,没有包括精神损失费和自己的孩子因他的入狱而遭受的损害赔偿等。算上这些赔偿,他得到的赔偿金额应该在130万元以上。(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5版)

    赵作海在12日凌晨两点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国家赔偿协议,13日上午便收到了65万元的国家赔偿支票。但为何事过一天他就反悔了,是出尔反尔还是“受骗吃亏”?或许不少人会问:赵作海获赔65万元,到底是多了还是少了?

    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关键要看从哪个角度去理解。从现行法律看,赵作海案属于已经羁押改判无罪的,按照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赵作海共被羁押4019天,由于2009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商丘中院是按照2008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数额,加上2008年比2007年的增加幅度后,计算出对赵作海的国家赔偿金额为50万元。

    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赵作海应得的国家赔偿金就是50万元。尽管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增加了精神抚慰金,但这个规定尚未施行,现在进行的赔偿仍不能包括精神抚慰金项目。事实上,商丘中院在确定赔偿金数额时,以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名义增加赔偿15万元,如果再加上县政府为赵作海修房的5万元工程款,那么,赵作海实际得到的赔偿数额已达到70万元,显然已经超出了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

    但从情理上分析,《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明显过低,根本无法补偿被剥夺自由者的精神和肉体损失。最简单的比较就可以看出其不公平性:职工工资是每天工作8小时的劳动报酬,公休日加班还应该得到数倍的加班费,除此之外还有各种奖金、补贴等工资外收入,一个被24小时剥夺人身自由的人所获得的赔偿却只相当于普通人上班一天的工资报酬,两者差距异常巨大。

    另外,按照我国最新法律规定,普通人遭受食品质量损害,如果对方是故意为之,还要进行十倍于价款的赔偿,而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犯错所作的赔偿却是如此地具有象征性,怎么都说不过去。

    再加上被刑讯逼供以及被羁押11年的精神痛苦,按照目前民事侵权中的最高额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支付,恐怕一点儿也不为过。这样一来,按照基本法理核算,赵作海再索赔65万元也并非狮子大开口。但遗憾的是,从法理上的推算,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本案的巨大影响以及赵作海本人的抗争,也未必能带来更多的赔偿。

    应当指出,赵作海再索赔偿完全是他的个人权利。但最终能否达到目的、实现愿望,既不取决于赵作海的愿望,也不完全取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态度,毕竟法律限度是不能随意突破的。

    (作者系教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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