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家人正在睡觉,闯进一伙人把我们拖出来,随后推土机就把我们的房子推平了,电脑、冰箱都被砸在里面。”5月13日早晨,在河南开封市中心鼓楼广场,一名妇女在诉说她的遭遇。记者于当日下午到鼓楼区政府采访,一位副区长告诉记者,这名妇女的房子还不具备拆迁条件,是开发商搞拆迁时“拆错了”。(5月14日《大河报》)
赔偿问题悬而未决,开发商便将住户拖出房强拆,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凸显其野蛮拆迁的一面。一伙人破门而入,强行拖出房屋,上小学的孩子只能光着脚丫……目睹这些举止,笔者内心愤懑不平。在开发商具尚不具备合法拆迁手续之时,雇佣他人进行野蛮拆迁,造成如此恶劣后果,轻则是治安违法行为,重则是犯罪行为。笔者认为,气势汹汹地错拆民房,不能止于经济上的“事后补偿”。
据报道说,“拆错了”的民房目前区政府意见是三条:一是文盛公司要向郭蔓一家赔礼道歉,政府会追究文盛公司的责任;二是由文盛公司安排好郭蔓一家的住宿及其他生活问题,先拿出3000元钱供其生活;三是鼓楼区政府在这件事上一定为郭蔓一家做主。对于政府作出的这一善后处理,笔者认为尚且满意,体现了政府以民为本的善治理念。
让人纳闷的是,这样的拆迁怎能任由开发商自己动手呢?政府为何不雇佣有合法拆迁资质的公司来实施拆迁?纵观这起拆迁事件,完全属于开发商的个体拆迁行为,而不是以政府名义的强制拆迁。在开发商逐利本性的驱使下,出现民房“拆错了”既是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开发商连商量的余地都没有,就不分青红皂白强行拖人进行拆迁,这跟野蛮拆迁其实无甚区别。虽然这次“拆错了”获得了妥善的“事后补偿”,但笔者认为万万不能止于这样的“事后补偿”。
如果凡事以“事后补偿”处理乱拆事件,结果必然会纵容更多开发商的嚣张气焰,使得他们更加肆无忌惮地展开拆迁。这次“拆错了”,下一次又是“拆错了”,如此循环往复,开发商只是“事后补偿”,却得不到应有的法律问责和行政施压,住户的权益岂不是成了开发商随意宰割的羔羊?笔者觉得,“拆错了”的悲剧已然发生了,政府要以此为镜鉴,对开发商的处罚不应只是体现在“补偿”二字,还应建立健全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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