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弋阳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5月13日《人民日报》)
人行道是干什么用的?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马路两旁供人步行的便道。人行道也可以拍卖经营,说老实话,笔者很佩服城管部门丰富的想象力。一个简单的问题是,人行道成了经营摊点,行人该往哪里走,是与经营摊点亲密接触、磕磕碰碰,还是到马路中央与汽车竞争?在笔者看来,拍卖人行道,除了给百姓出行带来不便外,更是在诱导百姓违反交通法规。
进一步说,用纳税人的钱投资修建的人行道并不是城管部门的私有财产。只有广大纳税人与老百姓才是人行道的真正所有者。城管部门的职责就是代表政府为百姓提供城市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本无权单方面改变人行道的性质与用途。俗话说:放牛娃没有牛。现在,放牛娃把牛的使用权卖给主人,创收自肥,这不是欺负牛主人吗?也难怪有人反对了。
人行道被摊点挤占,影响公众利益,威胁公共安全,城管部门无疑是有责任的。整治违章占道经营、让人行道回归其本来面目,是城管部门的应尽之责,城管部门不但不想办法加强管理,反而自作主张拍卖人行道经营权,试图让占道经营合法化,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这种荒唐的收费名目创收渔利,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城管部门表示,拍卖人行道是考虑到目前经营者的生计问题,此举是为了照顾弱势群体,拍卖方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按理说,这些经营者是人行道拍卖的受益者,他们应该十分感谢城管部门。但记者调查发现,这些“受益者”并不满意。一小摊主说:“一天卖200元水果,一月要交几千元,除掉本钱,再除掉租金,根本赚不到钱。”另一摊主说:“为什么不严格审查参加拍卖者的身份?他们内部人参加拍卖,故意抬高价格,到手了又加价租出去。”城管部门拍卖人行道经营权,拍卖的结果无非是让有钱、有门路的人来垄断人行道市场。困难群众能得到多少好处?
退一步讲,从城市管理与市场需求的角度考虑,即使政府确实需要拍卖人行道经营权,整个拍卖过程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比如,行人怎样走路?拍卖人行道经营权与《行政许可法》精神冲突没有?拍卖的主体是谁?竞拍程序如何走?拍卖所得由谁收取,如何管理、使用、监管?等等。这些都需要政府作出周密的制度安排,召开有代表性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市民意见,由民意来决定。
不仅是人行道被拍卖,近年来,政府部门打着管理城市、经营城市的幌子,拍卖城市公共资源,出让地名、公交站点命名权、公共设施经营权,借机创收的例子举不胜举。政府部门如此热衷拍卖公共资源,利益驱动当然是重要诱因。但是,笔者认为,这实际上也与政府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尚未养成尊重民意的习惯有关。而且,随意拍卖公共资源,除了媒体曝光、民众反对以外,政府部门违规成本十分低廉。要遏制住政府部门“经营”公共资源的利益冲动,学会权力谦卑,光靠民众用脚投票远远不够。给公共资源修筑法律制度防火墙十分必要。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