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带酒水”岂是一个“删”字了得

2010年04月28日 09:22   来源:法制日报   李克杰
    紧急修改的《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试行)》已将“谢绝自带酒水”条款删除,然而,武汉餐饮业协会秘书处向媒体解释时仍坚称,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对此,消费者认为武汉餐饮协会的做法自相矛盾,令人费解(4月27日《长江日报》)。

    在广大消费者看来,餐饮行业经营规范中删除“餐馆有权禁自带酒水”的内容,就等于“不授权”或“禁止”餐馆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也就等于消费者可以自带酒水到餐馆消费。而武汉餐饮协会则认为,经营者是否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是否收取额外服务费,是一个交易双方民事约定行为,并不违反《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因此经营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自带酒水、是否收取服务费。即使有些餐馆谢绝自带酒水、收取服务费,也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换句话说就是,是否禁带酒水是餐馆的经营自主权,并不违法。然而,在武汉餐饮协会看来,“谢绝自带酒水”是否进入行业经营规范并不重要,即使删除这一条款,餐馆仍然实际拥有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的权利。条款的删除不过是舆论压力下的公关手段而已,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观念和做法。表面上看,武汉餐饮协会的做法是“自相矛盾”的,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基本观念和立场从来都没有动摇过。

    简单的谴责和围攻恐怕不能解决问题。在此,我们是不是需要思考更深层次的问题,即为什么武汉餐饮协会如此理直气壮地坚持餐馆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而且还搬出两部国家法律作为自己的依据。笔者认为,关于“禁止自带酒水”的长期争议,深层根源于社会各界的观念模糊和认识偏差。具体是指未能严格厘清企业自主经营权与消费者交易选择权的界限。不少人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左右摇摆,要么片面强调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要么片面强调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总是难以达到基本平衡。

    对于餐馆来说,依据其经营自主权,有权决定提供何种服务,也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定价。一般来讲,只要餐馆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的经营自主权是应当受到公众尊重和法律保障的。但也不能忘记,法律除了禁止性规定之外,还有其他一些如自由交易和公平交易等原则,也同样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何况,餐馆经营是有交易双方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平等、对等和一致的,其中消费者用以抗衡和制约餐馆经营自主权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自由选择权。而“禁止自带酒水”争议的焦点就恰恰在消费者的选择权上。

    经营者认为“禁止自带酒水”并没有侵犯消费者选择权,因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其他餐馆。而消费者则认为有权选择经营者的菜点服务还是酒水服务。从常识看,无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还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只要商品或服务不是不适宜分开的,或者人为分开就会降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功能时,都应当分别销售,消费者都可以选择购买或接受。以此衡量,餐馆的菜点和酒水完全是可以分开提供的,因此经营者无权“附条件供应”,要求顾客享用菜点就不得自带酒水。因为这对于菜点服务内容而言,消费者的选择权已经受到侵犯,餐馆的服务也带有了强制色彩,显失公平,超越了经营自主权。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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