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逼死女生让教育惩戒权再陷尴尬

2010年04月27日 10:32   来源:千龙网   邓海建
    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个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结果大部分同学投票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后投渠自尽。(4月26日《东方今报》)

    这是一起意外的悲剧。因为学生自尽,舆论一边倒地对当事教师的“投票行为”进行谴责:家长认为,“老师如果是打她一顿,她也不会投河,关键是民主投票,伤了孩子自尊”;律师说得更吓人,“民主投票赶学生走,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相悖”,好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学校应该负多大的法律责任”。

    谁也不希望悲剧的发生,但就具体事件而言,恐怕也当慎言教育惩戒的责任。学生打架不是小事,影响恶劣自当有所责罚,这既是对当事人及其家长负责,也是对教育秩序与环境负责。那么,如何惩戒?班主任没有独断专行,而是将“继续留下来”还是“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的选择权交给同班的学生,显然是值得称道的——因为如果不声不响的留下来,则校规校纪沦为笑话;而如果直接交家长带走,显得不够民主。至于律师的说法,显然夸大概念,纯属诡辩:一者,民主投票的结果不是“赶走”,而是交由家长家庭教育,并不是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二者,合情合理的惩戒教育不等于变相体罚,何况,其选择设置并非全部是惩戒内容——如果“保护未成年人”就等于纵容放任,这才是与法律悖逆的事情。

    在这一悲剧上,我们再次见识了教育惩戒权动辄得咎的尴尬处境。其实,应不应严责班主任及学校的教育行为,只须回答好两个核心问题:一是“民主投票”合不合乎程序正义,这一环节是不是必然、或者基本必然导致学生的自尽行为?我们总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小概率地噎死了,于是就制造舆论说饭店居心叵测,明摆着谋财害命吧;二是学生打架这种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究竟要不要追责、请教那些善于解构的专家学者究竟应该如何教育?有一点是肯定的:假设打架的学生不被带走,也不被责罚,定然又会有人跳出来说学校“枉为人师”,基本的责任也不履行,孩子犯错了凭什么不教育?

    惩戒吧,就说你体罚、变相体罚;不惩戒吧,就说你渎职、不作为。那么,学校该怎么做?教育最好是神仙,保证所有的孩子不出事且个个聪明绝顶——但这显然是痴人说梦。中国教育“缺钙”的现状毋庸讳言,病因之一就是缺乏惩戒教育、缺乏有痛感的唤醒。《学记》所谓“夏楚二物,收其威也”,三字经所谓“教不严,师之惰”等,都可以视为教育必备适度育惩戒权的佐证;至于眼下热播的日韩剧里,大凡涉及到学校的镜头,总能见到班主任的戒尺短棍,且总能毫不留情地抽打在年纪并不算小的高年级学生身上。

    我们不提倡体罚,也不能接受悖逆教育规律的威权教育。然而,我们更当明白一个基本道理:惩戒与赏识是教育的天与地,缺了谁都不能算是完整的教育。记住马卡连柯的话吧:“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力,而且是一种义务。”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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