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学生难管就可以乱管吗

2010年04月25日 06:35   来源:钱江晚报   戎国强
    人们常说“生命无价”,其实不一定。有时,生命并没有多少价值——一个15岁初中女生的生命,死于常识的缺失,死后,也没有能够换来常识的回归。

    《东方今报》昨天报道说,河南省洛阳市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女生雷梦佳,因为和同学打架,4月7日,班主任周老师组织全班同学投票,决定是让她留下学习还是请家长将其带走家庭教育一周。投票结果是,26个同学选择让她回家,12个同学选择再给她一次机会。于是,周老师打电话给雷梦佳的母亲,让她来接女儿回家。但是,雷梦佳已在学校附近的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了遗言:“雷梦佳生命就此结束!爸、妈,对不起,你们的恩情来世再报!辉辉,来世再做好朋友!”

    一个生命这样离去,本已叫人痛心,但是,事后有关人士的反应,更让人绝望。

    班主任周老师组织学生投票决定雷梦佳去留,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行为?该校长把周老师的做法称为“学生自主管理”。学生在老师的组织下投票,就等于得到老师的授权,剥夺了一个同学学习的权利;同时,通过投票,他们无形中也默认:将来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被他人任意剥夺的。没有一点点权利意识,也从来没有人告诉他们有什么权利,这样的孩子,怎么可能“自主”?

    这种状况在现行教育中很普遍,或者说,现行的很多教育行为,都是通过剥夺学生的权利意识来完成的;因此可以说,很多教育行为,实质上是反教育。和学生打架相比,有组织地剥夺学生学习权利,哪一种行为更错误、结果更坏呢?用一个错得更严重的行为去“纠正”一个错得轻一些的行为,还有比这更荒唐的教育吗?此时此刻,许许多多的中国孩子,正在接受这样的“教育”。

    报道中,洛阳洛太律师事务所张耀显律师说,民主投票赶学生走,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相悖,但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学校应该负多大的法律责任。典型的法条主义——以法律条文为最高准则,事情超出了法律条文,判断就荒腔走板——这是“变相体罚”,还是精神摧残?

    还是雷梦佳父亲的看法更接近事情的本质:“投票赶走学生,伤了孩子自尊。”其实,伤自尊,同时意味着另一个更严重的心理危机:归属感被剥夺。除了家庭,班级集体,是雷梦佳这样的小孩子最重要的人际环境了。大多数同学要赶自己走,就是告诉她,她不受这个集体的欢迎。她被放逐了,被孤立了!成年人未必个个都能承受这种失去归属的打击,何况一个初一学生!一个孩子,即使真的不受大多数同学的欢迎,教师都不应该使这种处境明朗化,不能让孩子知道,以避免心理危机的发生,这应该是心理学、教育学的最基本的常识吧?即使没有学过心理学,教育学,“将心比心”总是人之常情吧?而周老师就是这样一手导演了这种局面,而校长说这是“自主管理”,而律师说这是“变相体罚”。

    该校李校长说,雷梦佳出事后,全校48名老师,人人自危,不敢管学生了。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面临崩溃。要么乱管,要么不管——失去人性准则的教育管理,还能指望有更好的局面吗?

    以升学率为主导,必然抽空、阉割教育的人文内涵,这样的教育体制已不能保证每个学生的内心世界受到关注,倒是更多地取决于教师的个人素质,能不能遇到这样的老师,要看学生的运气。

    “崩溃”,是这篇报道中唯一叫人感到轻松一点的词语,“崩溃”,说明死人还是能叫人害怕的。这样的教育“崩溃”了,才有可能在人性准则下重建教育理念和教育秩序。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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