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权的底线在哪里

2010年04月27日 06:40   来源:西安晚报   邓海建
    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名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结果大部分同学投票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后投渠自尽。

    这是一起意外的悲剧。因为学生自尽,舆论一边倒地对当事教师的“投票行为”进行谴责:家长认为,“老师如果是打她一顿,她也不会投河,关键是民主投票,伤了孩子自尊”;律师说,“民主投票赶学生走,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相悖”,好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学校应该负多大的法律责任”。

    谁也不希望悲剧发生,但就具体事件而言,恐怕也当慎言教育惩戒的责任。学生打架不是小事,影响恶劣自当有所责罚,这既是对当事人及其家长负责,也是对教育秩序与环境负责。那么,如何惩戒?班主任没有独断专行,而是将“继续留下来”还是“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的选择权交给同班的学生,情理上并没错。

    通过这一悲剧,我们再次见识了教育惩戒权动辄得咎的尴尬处境。其实,应不应严责班主任及学校的教育行为,只须回答好两个核心问题。

    一是“民主投票”合不合乎程序正义,这一环节是不是必然、或者基本必然导致学生的自尽行为?我们总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小概率地噎死了,于是就说饭店居心叵测,谋财害命吧。

    二是学生打架这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究竟要不要追责?有一点是肯定的:假设打架的学生不被带走,也不被责罚,可能又会有人说“枉为人师”,基本的责任也不履行,孩子犯错了为什么不教育?

    那么,学校该怎么做?我们不提倡体罚,也不接受悖逆教育规律的威权教育。然而,我们更当明白一个道理:惩戒与赏识是教育的天与地,缺了谁都不能算是完整的教育。

    (作者系教师)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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