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评论频道 > 媒体言论 > 正文
中经搜索

教育惩戒权的底线在哪里

2010年04月27日 06:40   来源:西安晚报   邓海建
    4月6日,河南洛阳孟津西霞院初级中学初一学生雷梦佳,与同年级其他班另一名女同学打架。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投票,结果大部分同学投票将雷梦佳带走。4月7日,雷梦佳在学校附近黄河渠边的青石板上留下三句遗言,随后投渠自尽。

    这是一起意外的悲剧。因为学生自尽,舆论一边倒地对当事教师的“投票行为”进行谴责:家长认为,“老师如果是打她一顿,她也不会投河,关键是民主投票,伤了孩子自尊”;律师说,“民主投票赶学生走,属于变相体罚学生,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相悖”,好在“没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学校应该负多大的法律责任”。

    谁也不希望悲剧发生,但就具体事件而言,恐怕也当慎言教育惩戒的责任。学生打架不是小事,影响恶劣自当有所责罚,这既是对当事人及其家长负责,也是对教育秩序与环境负责。那么,如何惩戒?班主任没有独断专行,而是将“继续留下来”还是“带走家庭教育一周”的选择权交给同班的学生,情理上并没错。

    通过这一悲剧,我们再次见识了教育惩戒权动辄得咎的尴尬处境。其实,应不应严责班主任及学校的教育行为,只须回答好两个核心问题。

    一是“民主投票”合不合乎程序正义,这一环节是不是必然、或者基本必然导致学生的自尽行为?我们总不能因为有人吃饭小概率地噎死了,于是就说饭店居心叵测,谋财害命吧。

    二是学生打架这种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究竟要不要追责?有一点是肯定的:假设打架的学生不被带走,也不被责罚,可能又会有人说“枉为人师”,基本的责任也不履行,孩子犯错了为什么不教育?

    那么,学校该怎么做?我们不提倡体罚,也不接受悖逆教育规律的威权教育。然而,我们更当明白一个道理:惩戒与赏识是教育的天与地,缺了谁都不能算是完整的教育。

    (作者系教师)

(责任编辑:年巍)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中国经济网版权及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 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中国经济网(本网另有声明的除外);未经本网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
  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协议的单位及个人,应注意该等作品中是否有
  相应的授权使用限制声明,不得违反该等限制声明,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时应注明“来源:中国
  经济网”或“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违反前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所有的图片作品中,即使注明“来源:中国经济网”及/或标有“中国经济网(www.ce.cn)”
  水印,但并不代表本网对该等图片作品享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已经与本网签署相关授权使用
  协议的单位及个人,仅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该等图片中明确注明“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或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网记者XXX摄”的图片作品,否则,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3、凡本网注明 “来源:XXX(非中国经济网)” 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
  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网站总机:010-81025111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010-81025135 邮箱:

观察家
关于经济日报社关于中国经济网网站大事记网站诚聘版权声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广告服务友情链接纠错邮箱
经济日报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法律顾问:北京刚平律师事务所
中国经济网 版权所有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170008)  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7190)  京ICP备180365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97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