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批示这剂药也确实管用。如,重庆某地发生凶杀案,多年未取得关键进展,后来上级领导批示限期破案,13天就破案;又如,湖南某公司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百余万元,维权一年无果,四川省省长批示后,马上圆满解决……毫不夸张地说,批示已成了一些官员办事过程中的家常便饭,更成了一些人或物的救命稻草。
4月18日《现代快报》消息,今年3月,位于将军山龙泉寺风景区的民国报人张友鸾之墓,还被列在迁移名册里,南京市市长季建业的一个批示改变了它的命运。批示中,季建业明确要求调查此事,并说:“别再干这类糗事了”。
风景区建设,欲把名人墓迁了,现在市长一个批示,立马180度转弯,不迁了。且不问究竟为什么要迁,为什么又不迁了,单单这个领导“批示”,就很值得玩味。
笔者并不怀疑领导批示的初衷和结果都是好的,也不怀疑批示的效率比任何办事手段的效率都高,但有一个基本的事实是,领导的批示往往比现行的法律法规更具效力,也更来得实在。这无非说明:民众对法治的信心不足,只好寄希望于人治的批示。
从这个角度来看,批示已经是组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因素,其积极意义不可抹杀。但我们得承认,批示的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小觑的。
众所周知,批示有特事特办的意思。如此一来,批示拥有左右事件结果的终审权。批示说如何办,就该如何办。当然,领导也有愿不愿意批示的权力。基于此,倘使我们将一个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批示,是相当有风险的。即便这个问题有幸享受被批示权,但领导的批示能否符合法治符合人性符合道德,还很值得商榷。
市长今天拯救了张墓,但剩下更多的名人墓,该何去何从?是等待批示,还是一迁了之?
在我看来,批示没错,但批示解决问题的渠道,是要回归法轨。例如墓该不该迁,工人的薪水如何要,不能让官员简单拍板,并一拍了之,而该模范地按照法律程序办事,积极引导、帮助人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并配合民意不断完善相关法制。否则,批示越多,问题可能也越多,依法执政恐怕也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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