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治”应成为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

2010年04月15日 13:20   来源:千龙网   李端
    最近,媒体曝光河南固始县“行长酒后猥亵女子”事件后,涉事行长和袖手旁观的副县长受到处理;湖南郴州儿童医院用工业氧气替代医用氧气曝光后,相关负责人连夜受到处分。央视《新闻1+1》节目评论说,媒体监督推动公共事件迅速解决,是一种“媒治”,从人治到“媒治”是进步,但从“媒治”到法治还有很长的距离。

    固始县和郴州市这两起公共事件的初步解决,沿袭了近年来一些地方处理公共事件的做法:丑闻被媒体曝光后,有关部门迅速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在这个处理模式当中,媒体通过新闻曝光、舆论监督给有关部门施加了相当的压力,对于推动问题解决,敦促有关方面采取究责措施,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央视评论将媒体的这种作用称为“媒治”,是比较形象和恰当的。

    “媒治”凸显了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功能和对公共事务的干预功能,这种功能并非始自今日,当年拿破仑感慨“报纸一张,犹联军一队也”、“一支笔,能抵三千毛瑟枪”,也是强调媒体舆论具有非凡的影响力。如央视评论所言,“媒体报了,就迅速地治了;媒体没报的,或者媒体没报的时候,那么就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是一种正常状态。很多被监督的部门对媒体曝光的事件迅速做出处理,更多地是在进行“危机公关”或“作秀式处理”,是为了应对媒体、敷衍舆论。央视评论进而认为,正常的状态应当是,出了什么事情后,媒体还没有曝光,有关部门就能严肃处理,“媒体还没有动的时候,很多事情都解决了”。

    “媒体只要报了,我就处理,没报的时候我就不吱声”的现象,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的确是不正常的,因为一起事件要不要处理,该如何处理,不能视其是否被曝光、被曝光后产生了什么样的舆论影响而定,而应当视事件的情节、性质及后果而定。然而,从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规律来看,“没曝光不处理,曝光了才处理”又是一种很正常的状态,因为绝大多数被监督的部门和个人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如果在被曝光之前,他们没有受到足够有力的监督制约,那么,你很难指望他们能主动向自己或自己辖下的单位和人员“开刀”。

    事实上,即便在当今法治发达的国家,也没有达到“媒体还没有动的时候,很多事情都解决了”的状态。可以期待的正常状态是,“媒治”作为社会治理和“权利监督权力”的形式,本身就是法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在法治之前、与法治还有很长距离的特殊阶段。法治的精髓是“通过法律进行治理”,这里的“治理”既包括权力与权力的关系,如执政党与政府的关系,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司法机关对政府的监督、政府专门机关对权力部门的监督等等,也包括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如公众对公权力机关的监督、对政治事务的参与,新闻媒体对公权机关的监督等等。按照法治的要求,新闻媒体对采访报道权和舆论监督权需要获得法律的保障,作为被监督者的公权机关无权对此横加干涉和限制。

    苟能如此,一方面,媒体曝光就能成为一种“权利监督权力”的常态,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能是一种偶尔为之的个案,有关部门一不小心就被曝光的几率将大大增加,“没曝光不处理”的侥幸心理将有所改变,主动处理的积极性将大为提高。另一方面,媒体对公共事件的监督,不会止步于处理几个责任者或官员就完事,而将对有关部门的处理方式、问责程度进行深入的追问与质询——比如对一起“曝光才处理”的公共事件,既要求追究具体涉事人员的责任,也要求追究那些在媒体曝光前迟迟不予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的人员的责任,防止有关部门以严肃查处、严厉问责之名,行应付舆论、“丢卒保车”之实。

    “媒治”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成熟完备的法治离不开坚强有力的“媒治”。只要不断夯实“媒治”的基础,相信真正建成法治之日不会太遥远。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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