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4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办法》鼓励举报实名制,明确规定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同时还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保护与奖励措施,一般奖励最高3万元,特殊贡献还会有重奖。
不可否认,匿名举报良莠不齐,而实名举报却存在着诸多优势:比如线索较具体,可查性强,查实率高;比如降低了办案成本,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现线索……但实名举报,显然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一旦自己的身份被暴露,受到的打击将是举报人不可承受的。这一点,在诸多的举报人遭遇上已经得到了“普遍证明”。
本来,举报应该实名,但人们之所以选择匿名举报,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自我保护”,毕竟走上举报之路,很多人都是在被迫无奈之下才会选择的。
实名举报增加的是举报风险。虽然现在规定将被优先办理,但谁能保证自己不被“透露”出去?诚然,按照规定,打击举报人将受严惩,而且有一定的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但在权力的作用下,这样的“保护”肯定不是万无一失的。
其实,保护举报人的“关口”就在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如果这些人经得起考验,举报人根本就没有安全之忧,问题是,这些人也有可能受到腐败的侵袭,也有可能和被举报者沆瀣一气,这才使举报者充满了“危险”。
在无法杜绝“内容透露”的情形下,就率先实施实名举报,其实,是将举报者推到了一个“危险境地”。如果惩罚措施不加强,如果制度化保护还存在着漏洞,很难相信,实名举报还能走多远?
实名举报是谁的优势?需要换位思考。也不要以为有了奖金,就是对举报者最好的鼓励,对于真正的举报人来说,安全才是至关重要的。
(责任编辑:年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