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起征点恐难改工薪个税"主角"格局

2010年03月04日 10:06   来源:浙江在线   

  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李书福表示,为了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在促进公平、改善民生、拉动内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议灵活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并将调整行为制度化。建议将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2000元”调整为“个人所得税参考起征点5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本辖区财政实际情况最多上下浮动1000元”;同时,每两年进行一次依据宏观经济形势、物价水平、居民收入等各种综合因素的权衡,确定新的个税参考起征点和浮动范围,并形成制度化的操作规则(《东方早报》3月3日)。

  对此,不应怀疑,李书福委员调高个税起征点的建议肯定是出于善意。不过想说的是,以上次个税起征点的上调,也就是从1200元调高到2000元的结果看,就如已有社会人士所指出,不但没有改变事实上由工薪群体唱主角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格局,而且结果反使高薪阶层从中得益更多。所以应该说,这样的结果不符合“控高、保中、提低”的个税征收原则。

  其实就个税征收的原则要求讲,众所周知,征收个税的政策目标,无疑应当是指向调节社会群体之间工资收入悬殊与改善民生,并进而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的一种制度安排。然以此前个税起征点调高后的现有情况看,事实上,按照目前个税2000元的起征点与20%的税率,虽然众多的工薪群体收入比调整前的确有了一定提高,可与此同时,由目前个税征收八级累进税制所决定,与个税起征点调整前的情况相比,社会高薪群体所承担的个人所得税水平不但没有提高,相反还有了减轻。所以就此而见,如果仅仅只调高个税起征点,而不同时对个税征收税率进行相应调整,结果不但对提高工薪群体收入的影响十分有限,而且可能还会出现逆向调节的现象,并进而走向社会收入公平进步的反面。

  同样就调节收入公平要求讲,毫无疑问,只有当相关的个税征收制度设计与安排符合“控高、保中、提低”原则时,社会不同群体收入差距才能得到有效合理的调节。而如若相反,就如现在社会所公认,结果社会的贫富差距就会呈现进一步拉大的现象。对此就以目前的个税税制来说,虽然应该承认,当前社会贫富鸿沟的形成是受到多种社会制度因素影响的结果,可不能否认的是,当前只重视个税起征点调高,而忽视相关的个税税率作用、及整体个税税制统筹安排上的缺陷,显然也是造成当前社会贫富差别过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所以,在肯定政协委员李书福调高个税起征点建议初衷的同时,笔者在此真想说的是,以现有的事实看,如果仅仅只靠个税起征点调整,而不对包括个税税率等在内的整体个税税制进行统筹权衡,结果不但不能改变目前工薪群体在个税“唱主角”的不合理格局,并且还会因为逆向调节作用的出现可能而对社会收入公平产生反面影响。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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