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伴随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给城市发展带来了变化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社会弊端,许多民众对以往的有些拆迁活动表示强烈不满。变“拆迁”为“搬迁”,我想其意义并不是仅仅表现在用词的变化上,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维护民众的利益上。
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认为,“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这或许是专家的一种解释,但笔者以外这样的认识还远远不够。
新出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必须是一个更多替民众讲话的条例,而不应该是一个为政府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辩护的条例。因为政府一方原来就是强势,民众明显处于弱势,再强化政府的权力就不应该了。
我们知道,过去所说的拆迁,看上去是开发商在拆迁,实际上开发商已经获取了政府授权,本质上还是政府在拆迁,有的政府还成立了拆迁指挥部,直接在一线组织拆迁。如果仅仅是政府先进行“征收”,房屋所有者就必须“搬迁”,并没有从根本是解决拆迁矛盾。
“搬迁”只有更加维护房屋所有者利益才具有合理性,也只有合情、合理、合法地“征收”,房屋所有者才需要“搬迁”。要防止政府假“公共利益”来“征收”民房,什么样的“公共利益”需要人们“搬迁”,应该公开透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这样的认识是不对的。政府“征收”民房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如果改做他用就没有法律依据,对房屋所有者也一种欺骗。
政府如果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民房,也应该给予合理的赔偿。我这里之所以用“赔偿”而不是用“补偿”措词,是因为政府不论什么原因征收民房,都会给民众带来损失,理应赔偿。以往那种只给被拆迁者远不够买同面积新房的补偿做法,显然不合适。这种赔偿应该有溢价,谁让你要“征收”民房呢?这样做才符合民间“征收”民房的惯例。
笔者以为,变“拆迁”为“搬迁”,主导权变了,“拆”是外在行为,“搬”是内在行为,一字之差,赋予了房屋所有者更多权利,这一点政府应该注意。不能变开发商“拆”,成政府“征”,而操作过程还同以往一样,那样遇到的矛盾也会同以往没有太大区别。政府“征收”民房必须符合正义要求,“征收”过程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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