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队长何以变为“钉子户”?

2010年01月15日 06:5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李富永

  如果发展的效率不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局部的眼前的效率,最终要被社会的不和谐所动摇和抵消

  岁末年初,新旧交替。如果要用一个关键词来概括已经过去的2009年的话,我脑子里随即就冒出了“拆迁”。为了拆迁,2009这一年,上演了无数人间的悲喜剧。

  最悲的自然莫过于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为了抵制强行拆迁而愤然自焚,电视中那惨烈的画面,相信任何人看后都不会安心;最喜的应该是北京海淀一家餐馆为了抵制拆迁,尤其是防止夜间被偷拆,公开招聘具有“不怕苦、不怕打、不瞌睡”耐力的“钉子户”。不仅真的有人前来应聘,而且最终应聘的陆大任,以前偏偏是拆除别人房屋的拆迁队长。

  为什么出现这样戏剧性的转换?据报道,这是由于在长期的强 制拆迁行为中,陆大任亲眼目睹了许多被拆户拼死抵制的惨状,血淋淋的惨景和良知的考问,使这个拆迁队长换位思考,最终反串“钉子户”,为被拆迁户赎罪。

  历史总是有惊人的相似。记得上学时读过的法国作家雨果的《悲惨世界》,其中就有一位良心发现并引疚自杀的警官。因为他亲眼看到自己一再迫害的犯罪嫌疑人冉阿让,其实是一个心地善良、处处为别人着想、救弱扶残的好人。

  误解是难免的,但知道错后良心发现、并且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是难能可贵的。所以,无论21世纪的中国的陆大任,或者19世纪法国《悲惨世界》中的那位警官(艺术真实),都是值得尊敬的,其人性的光芒,跨越了 时间和空间的距离而恒久。

  进入21世纪的中国,自然与19世纪的法国不能相提并论。《悲惨世界》描写的19世纪法国,正处于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资本至上的原则,使资本家对劳动者严酷压榨;进入21世纪的中国,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生活,国家保护和发展公民的各项权利,比如鼓励公民拥有“财产性收入”,无产者将变为有产者。

  不过,应该看到,正是因为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阶段,在中国,民间私有产权在历史上一直处于很难自保的地位,它虽然没有《悲惨世界》中那样对劳动者严酷压榨,但在它头上却有一座高高的政权之山压着,它随时都有可能被公权剥夺和侵占。新中国以前,不仅漫长的封建社会是这样,就是宪法上保护资本主义、保护私有产权的中华民国时代,也照样是换汤不换药,名至而实不归。

  改革开放后,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上的保护,《物权法》标志着最高的境界。但落实起来很困难。

  《物权法》公布实施3年来,与之抵触的法规本应当自动废止,但相反,公权机关凭着一纸《差遣条例》,照样我行我素,强制拆迁不仅没有绝迹,反而愈演愈烈。唐福珍自焚之类的悲剧,到处都在以不同的版本上演;而陆大任应聘钉子户,听起来很戏剧,但细品之下,实在是让人辛酸。

  当然,我们也不妨换位,站在拆迁者的立场思考一下。不排除有的强制拆迁,的确是为了加快城市建设速度,是“为了公共利益”。但问题是,如果发展的效率不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局部的眼前的效率,最终要被社会的不和谐所抵消。马路倒是宽敞了,不堵车了,但被拆迁者的心灵却整天被愤怨堵塞,如果他产生报复心理,这样的社会能安全吗?能和谐吗?甚至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得使用强制手段的商业拆迁,又何尝不是公共利益。试想,如果没有人开办商场,消费者去哪里买东西?如果没人开餐馆,上班族就要回家做饭;如果开发商不盖房子,你再有钱也要睡马路。仅仅因为是公共利益,就一定要牺牲个体的合法利益,是侵权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的强制拆迁,不仅“公共利益”的内涵和外延要廓清,而且强制拆迁一定要建立在合理补偿之后。相信这次修法能够实现这个目标。

  而如今,在公平合理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的时候,我们在欣赏以往发展的速度时,且不可忘记了那些面对“发展”神圣口号而委曲退让的人们:他们做了牺牲,但没有报复社会。

  以上说的是公民的财权的安全。至于公民的人身安全,比财权更重要了,但是并不安全。比如,发生在黑龙江东宁县的“母报案,儿抓人”事件,报案说“诈骗”者两人,结果抓来12人。除了两个无罪小贩沾点儿边,其他10人连影都没有,完全是祸从天降。你说他们的人身安全吗?保证公民的人身安全。希望这使是2010年的关键词。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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