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拆迁终,2010年以《拆迁条例》修改始。
1月20日,8位学者获邀参加国务院再次组织的座谈会,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由去年12月16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拆迁补偿条例》,更名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专家透露,新条例草案中,“拆迁”的概念即将成为历史,并由“搬迁”的概念取代。(1月21日《新京报》)
“搬迁”替代“拆迁”,讨论的条例草案名称也划掉了“拆迁”二字,参加座谈会的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说,这“既有‘名’的变化,又有‘实’的变化”。北大法学院副院长沈岿则进一步解释,“搬迁”的基本理念是,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经过“征收”程序后,房子归政府了,拆与不拆由政府决定,可能政府还有别的用途不拆除了,但房子里住的人要搬走了。
在当天的报纸信息中,除了这些相关的关键词解读,我们无法获知有关草案修改的更详细内容。但只是看到一个名词替代的变化,以及在“公共利益”名义下进行的征收定义的更改,仅是文字定义的转圜,的确很难不让人生出一种“画了一张美丽饼子”的感觉。
因为不管是拆迁还是搬迁,不管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涉事其中的老百姓只关心,自己能否不再用生命和血泪捍卫私有的房屋产权,自己能否在拆迁赔偿上和拆迁方进行平等的博弈谈判,当自己对赔偿谈判结果不服时,能否有更公正的司法程序,确保自己的权利不受地方利益的剥夺。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参与草案讨论的沈岿副院长特别指出,新条例草案强调“征收”和“搬迁”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非公共利益”尚未在草案讨论之列。这也即是说,此次草案更多的是建构在“公共利益”的房屋征收之上。这实际就直指人们关注的焦点,常常以征收、拆迁正当性为依据的“公共利益”,该如何确定它的边界,如何防止这样的“公共利益”,不对个体权利造成伤害。
“公共利益”不能成为巧取豪夺的合法理由。因为很大程度上,所谓的“公共利益”更多只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财政、城市规划、功能调整这些地方利益之上,公共权力向私人权利扩张的一种“正当”解释。也因此,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以及由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如果只是在法律条文上一一列举公共利益,即使连篇累牍,也难保不会有遗漏之处。因此,公共利益之争,最终还是要回归到民意,让民众特别是相关被拆迁人及利害关系人,走到平等博弈的台前,由他们来确定是否公共利益。
当然,民众之所以关注是否“公共利益”,归根结底还是补偿的问题。说白了,就是整个房屋征收的过程,都需要民众能走到与地方政府平等博弈的台前,为自己的房屋所有权利争取合理的补偿。在此次草案中,就增加了比如举办听证会、座谈会等房屋征收的程序,这提供了被拆迁方发出自己声音的平台,同时还对房屋的价值评估,做出了更偏向于被拆迁方的具体要求。但却仍要警惕这样的听证会,不会最终沦为如一些地方水电气听证会般的走过场,这样的房屋评估规定不会在现实的操作中走样。
由“拆迁”改为“搬迁”,人们不是担心法律修改将沦为文字游戏,而更多的是担忧,这样的政策修改如何避免执行的错位。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曾经的《物权法》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地方拆迁中的选择性执行,就曾生动地告诉了我们这个道理。因此,解决拆迁难题,归根结底还是要解决地方政府与被拆迁人力量不均衡的问题。除了在法律上对地方政府限权,给被拆迁者赋权,也更要有公正的司法,钳制地方土地财政冲动的更高权力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管,“拆迁”改“搬迁”才不至沦为画饼充饥。
(责任编辑:侯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