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籍到深圳务工者张尚强本来替老乡说情,不料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关押进深圳南山看守所达211天。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张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他的手上。张尚强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不料遭到南山区检察院的拒绝。目前,张尚强已经向深圳市南山区政法委进行信访。(见2009年12月28日《广州日报》)司法机关这种“视法不见”的做法,显然不妥。
2009年2月26日凌晨3时许,毛某与吴某路上发生碰撞后发生争吵拉扯,吴某将毛某打倒在地,致鼻子流血。随后,吴某跑回自己理发店躲起来。毛某军回住处后拿上一把长约50厘米的砍刀,纠集10余人围住理发店,向吴某索赔5000元。张尚强与蒋某应吴某母亲要求参与调解,毛某表示不再索要财物。当晚,吴某母亲与毛某一同前往派出所销案,民警要求毛某提供证明人,毛某遂致电张尚强请他帮忙作证,张尚强到派出所后即被抓,2月28日被南山公安分局以敲诈勒索嫌疑刑事拘留,4月3日以“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被批准逮捕,9月2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在看守所被关押211天。南山公安分局于5月20日以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罪移送南山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山区检察院受理后6月18日退回南山公安分局补充侦查,7月17日补查重报;9月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9月25日补查重报。两次补充侦查后,公安机关仍然未拿出确凿证据证明张尚强涉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从整个案件办理过程看,问题出在南山公安分局身上。张尚强本来就是参与老乡之间纠纷的调解工作,做了一件好事,南山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无法也不可能取得涉嫌犯罪的证据,为什么非要给张尚强无端加上“涉嫌敲诈勒索”的罪名呢?这不是滥用执法权么?南山区检察院则坚持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的办案原则。但是,本来无罪的张尚强被关押在看守所达211天,给一张不起诉决定书就算完事了吗?显然不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章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据此,张尚强无疑应当依法获得国家赔偿,南山区检察院所以拒绝,大概因为张尚强是一位打工者,认为其不懂法律,司法机关一吓唬就退缩了,或者本身就体现了一种身份歧视,这显然有违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殊不知,在法律知识日益普及的今天,司法机关需要放下身段,不能再靠强势蒙人了。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机关负有特殊的责任,必须坚持公正执法,以维护人权和社会正义。目前,张尚强已经向深圳市南山区政法委进行信访,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我们相信,只要其坚持,一定会讨回说法。而我们的一些司法机关,倒是需要认真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