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罚站冻死岂能“私了”

2009年12月26日 07:44   来源:西安晚报   
    12月17日晚,山东潍坊市临朐县五井中学初一学生张继鑫被老师罚站冻死在排水沟中。在22日学校两名校长被免职后,张继鑫的继父向记者表示,目前这件事情已经“私了”解决,他们将不再追究任何部门和个人的责任。(12月25日《武汉晚报》)

    被冻死学生的监护人的行为,引来诸多争议。有人认为,监护人不应该见钱眼开;有人则说,事已了结,大家别再掺和。在笔者看来,在拿到校方的赔偿之后,不再追究学校和当事教师的责任,这是监护人自身的权利,可是,事件却不能因为校方与监护人之间“私了”,而就“私了”下去。而接下来要调查、追究校方与当事人责任的,不是监护人,而是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司法部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学校教职员工要遵守职业道德,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禁止役使和变相役使学生。造成学生致伤、致残、致死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民间盛传的“老师体罚冻死学生”的言论,临朐县县委县政府22日晚出面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对事件进行了一定调查,且可能认定学校存在对学生的体罚行为,或者其他疏于管理的责任,否则就不可能对正副校长免职。

    在基本责任认定基础上,学校对监护人实施的赔偿,则是在承担民事责任。可问责不能到此为止。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山东省中小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处理这一事件,司法部门应该介入。事实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条还十分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此规定,当地的公安、检察部门介入调查是责无旁贷。

    但从此前报道所述事实看,警方当初的调查是不严密的,如果如坊间传言所说,是因被老师罚站而冻死,应涉嫌刑事案件,应该深入调查。若草草“私了”,将有损法律尊严。

    近年来,在处理中小学安全事故问题上,除了暴力伤害事件之外,司法机关基本上处于旁观状态,如果当事学生的监护人不起诉,或者当事学校不移送,安全事故的处理,就在教育系统、学校之内,当事人并未追究刑事责任,本应依法治教的教育,就这样置身法律之外。

    其实,不仅仅是校园安全事故的处理有法不依,教育管理中,还有很多司法盲点。比如,虽然一直有呼吁,要求司法介入高校越演越烈的学术不端处理,严查其中的学术欺诈,可是,目前高校的学术不端处理,如果当事人不起诉,或者学校在对学术不端者进行行政处罚之后,不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是不会介入调查的。这种执法局面,实则纵容了校园内的违法犯罪事件。(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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