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威和舆论监督的平衡点

2009年12月28日 14:22   来源:荆楚网   

  据中国青年报12月2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应该说,这个文件的前半截“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还是沿袭了一贯的调子,没有太多变化。但该文件的后半截“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则颇耐人寻味。所以该规定一经公开,即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从网络上的信息来看,褒者有之,贬者也有之,争议不断。最高法的这个规定,有的解读为它给媒体的舆论监督权加了一个“紧箍咒”,使之不敢放开手脚去行使有效的舆论监督。而有的则认为这是对舆论监督在进行规范,以免不正确的舆论会误导民众,影响司法权威和法律公正。

  媒体监督司法,舆论关注司法,民意影响司法,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媒体,以及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媒体或受媒体影响的公众,如果能够正确、合适地行使宪法赋予的舆论监督权,那对司法朝着法治的正确轨道行驶,还是有很好的积极作用的。但另外一个方面,不够理性的民意表达和片面的舆论监督,却又可能干扰司法公正,影响司法权威,让“情”凌驾于“法”之上,甚至产生民意“绑架”法律的现象。很显然,这是与民主和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

  “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个调子表明了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尊重民意、愿意接受舆论监督的良好姿态。而对那些“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的媒体进行责任追究,既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最大限度维护事实的真相,同时也是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正常权利。不要说这个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即便是没有这个规定出台,从通常的辨识逻辑来看,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都显然是要被纠正、谴责,甚至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规定的出台从宏观层面上来说是值得肯定的。

  问题点却就在这里:既然如此,为何依旧有那么多的媒体和民众,将其解读为“紧箍咒”而不是“保护伞”呢?我想,在进行正确、有效、合法的舆论监督和民意监督的时候,怎样才算越界了呢?很显然,最高法的这个规定中对此没有予以细化和界定,缺乏足够的操作性层面的表达,从而给身为执法者的司法机关进行“理解性执法”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当这种舆论监督的对象直接涉及到司法机关自身,甚至对其“不利”的时候,司法机关会怎样理解和运用这个规定所赋予的权利,就给了媒体和民众无限的想象空间。

  不排除部分媒体为了吸引读者和观众眼球,或因为某种利益格局,故意甚至恶意进行歪曲事实或者倾向性报道;部分公众也有可能基于自身的角度或者判断能力所限,太过于感性、冲动而被媒体曲意误导。但我们相信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在绝大部分时候,还是清醒、理性和公正、客观的。有时候,媒体和民众对某些司法事件的误传误报,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即他们所知道的信息不全面、不客观、不及时而导致的“美丽的错误”。我想,这个板子似乎不应该全部打到监督的一方,被监督那一方有时表现出的语焉不详、王顾左右而言他、无可奉告甚至刻意隐瞒,都是这些舆论误导的产生源头之一。这绝不是一句“保密的需要”这个理由,可以一笔带过的。

  我们不仅仅需要如上的这样一个规定,以保证司法机关不受任何方面的影响,依法去独立行使司法权,保证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而且我们也需要一个科学、严谨、全面、公正的舆论监督权详细规定,明确界定媒体监督司法的法律边界,从而保护媒体的合法监督权、保证公众的合理知情权。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只有在司法权威和舆论监督之间确立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依法设定一个媒体监督司法的“楚河汉界”,这样才是真正的法治和民主精神,这样才能让独立的司法权得到更好的行使和保证,让正确的舆论监督权受到更好的尊重和保护。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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