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此规定有限制舆论监督之嫌

2009年12月25日 07:56   来源:红网   张震文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中新网12月23日电)

    最高法的这个规定叫做《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表面上看上去是在对人民法院提要求,而另一方面却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进行限制或者叫做规定了追究新闻媒体责任的相关情形。虽说新闻媒体的确也应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但事实上是我国到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新闻法对于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进行规范。在此前提下,最高法仅对新闻媒体在采访法院工作时的一些情形做出相关规定,尽管也在其职责之内,但总难避限制舆论监督之嫌。

    本来法院是公正执法的地方,应当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法院与媒体本来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而今最高法却对于监督者提出了种种情形声言要追究法律责任,这里明显有一种阻吓的新闻媒体监督的意愿在其中。加之这些情形本来就是最高法利用可以制定有关司法解释的权力对自已系统的权利进行一种预保护。规定中指出的追究新闻媒体责任的第二种情形、第四种情形、第五种情形分别指出“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这些情形的构成判断权完全在法院一方手中,什么叫损害司法权威?怎样才算影响司法公正?如何判定报道的倾向性是否具有恶意?如何判定是否属恶意炒作?等等这些情形实在既笼统又模糊,很难有一个确切的评判尺度。如果法院方面用此来保护自已,那可真是伸缩自由得心应手。如果新闻媒体不顾院方招呼,发表一些与院方不一致的新闻报道,法院要追究你的责任那可真是易如翻掌。试问哪个吃了熊心豹胆还敢触一下法官大人的逆鳞?再一个在法院与新闻媒体这对被监督与监督的矛盾体中,被监督者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监督者定然会有所顾忌,这样自然也就失去监督的真正意义。

    当然,我们不是说新闻媒体就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法律制约,对于新闻媒体的监督应当由全国人大通过制定如《新闻法》一类的有关专门法律来进行规范,而不应当由最高法来给对于自身的新闻报道进行限制。至少最高法应当力避瓜田李下之嫌,无条件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堂堂正正的依法办案,还怕什么舆论监督?如果正如最高法所说的那几种情形,新闻媒体能通过舆论影响、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那实在一种对于舆论监督的力量的夸大。受舆论炒作影响而改变审判结果,只能说明现在的法官队伍还不能真正做到依法办案唯法是从。当年况钟就是有皇帝下了卧虎令的情况下,也不愿改变自已的判决,我们新时代的法官岂能被新闻媒体的恶意炒作所左右?司法权威是司法者通过自已的作为一点一点建立起来的或自已损害了的,别人谁能损害的了?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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