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追求司法与传媒的和谐之道

2009年12月26日 07:57   来源:新民晚报   怡 然
    最高人民法院在近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提出,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就在上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对《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作了修订,其中第六条“遵纪守法”特别指出,维护司法尊严,依法做好案件报道,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

    对新闻媒体而言,最高法的规定既是一个激励,也是一种他律,而职业道德准则是一种自律。在司法新闻、案件报道问题上,他律与自律高度重合,这也表明,正确处理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何等重要而紧迫。

    事实上,司法与传媒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支柱,二者都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两者关系又时常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中,法院要行使独立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传媒的不当监督实际上就是对司法独立的损害;但传媒要对案件进展予以报道,以满足公众享有知情权,督促司法公正。其实,从根本上说,两者的终极目的是统一的,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我们应该追求的是司法与传媒的和谐之道。这里的关键是双方各司其职,各自尊崇敬畏法律,恪守职业道德。

    据对现状的观察,目前两者的关系远未调节到十分和谐的状态。客观地说,在相对强势的司法机关面前,再“牛”的传媒也是弱势的一族。不是吗?有些地方法院对传媒正当的舆论监督不屑一顾,不以为意,甚至老虎屁股摸不得,动辄威胁恐吓,蛮横地动用司法手段对付记者。近几年不是闹出若干起令舆论哗然的“赶记者”“抓记者”的动静来么?或许最高法的规定也正是有鉴于这样的现实而出台的。当然,有些传媒也有司法新闻、案件报道重点偏移的问题,有的记者企图从法院法庭里挖到夺人眼球的“猛料”,一味以能揪住司法机关的“把柄”为快事,或者做偏袒性倾向性报道,有的则热衷于渲染隐私、抖落八卦……这些都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宗旨和目的大相径庭。

    现在,最高法开诚布公地对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立下规矩,作出承诺,我们相信这是真诚的。尽管对这些规定舆论间还有质疑,有的字眼缺乏严格清晰的界定,但这毕竟是值得欢迎的姿态。倘司法与传媒的关系越来越和谐,相得益彰,唇齿相依,则百姓幸甚,法治幸甚,国家幸甚。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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