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赔偿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

2009年12月29日 14:05   来源:荆楚网   冯志鑫

  四川籍到深圳务工者张尚强本来替老乡说情,不料被冠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被关押进深圳南山看守所达211天。11月5日,南山区检察院认定“其行为属调解行为,未敲诈勒索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张不起诉决定书送到了他的手上。

  张尚强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不料遭到南山区检察院的拒绝。目前,张尚强已经向深圳市南山区政法委进行信访。(来源:广州日报)。

  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在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方面,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的重大意义与作用与当年行政诉讼法的颁布与实施是一脉相承的。由“民”不能告“官”到国家侵权也要赔偿,其意义是空前的。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不仅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同时也促进了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只有建立有效的国家侵权赔偿制度,才能有效地强化国家机关自我约束机制,避免或减少各种违法行为、滥用职权、官僚主义以及各种渎职、失职现象,促使国家机关走向法制化道路。

  司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忠实捍卫者,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使命,在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负有重大责任。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也对司法机关的人员素质,司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任何人必须遵守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执法理念,更好地服务于人民。这种一错到底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张尚强本人的利益,更是对自身形象的极大损害,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

(责任编辑:侯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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