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是社会的进步

2009年12月28日 09:58   来源:中国网   堂吉伟德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到“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12月27日《重庆晚报》)

    在一次车祸中同时丧生,两个拥有城市户口的孩子都获得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孩子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这些典型的同命不同价案例,不时上演。“命价”的不同的始作俑者,就是代表身份的户口本。以至于有人无不悲哀的感叹,“命运不公,投错了胎”。

    “人人生而平等”,这亦是我们始终奋斗的目标。同样活在一块黑土上鲜活的生命,一个值数十万元,一个只值几千元几万元,这种活生生的事实差异,就是对人权的践踏,对公平的随意侵犯,对生命的漠视。

    商品经济下,讲究的是等质等价。道理很简单,同一批次的货物,只要具备了合格产品的基本要素,则在价值上是对等的,表现在价格上,是相同的。生命都是一样,对生命剥夺的补偿,就应当“等价”,这样简单易行的道理,在现实中无以执行。人的生命,居然连货物都不如,这既是作为个体的不幸,也是社会的悲哀。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命不同价”则是对法制度精神的颠覆。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利,这些权利绝不应该被剥夺。“人人生而平等”在宪法中便是“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无不管是历史原因,还是制度因素导致的不公平,作为当政者,不能一错再错,于人民的质疑与反对声中不问不闻,这不符合现代文明要求,也不符合“为人民服务”的执政理念,更与“为人民当家作主”的执政党地位格格不入。

    我们常讲“以人为本”。做好以人为本,不是呼在口号中,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尊重每一个人的平等权。古代欧洲,第欧根尼躺在街心晒太阳,亚历山大帝策马巡视而至,亚历山大来到第欧根尼跟前,说:“我是亚历山大,请问,朕能为你做点什么?”第欧根尼听后缓缓睁开一只眼,答:“请你走开,不要挡住我的太阳。”执政者就应当具有亚历山大的气度,创造一个“阳光普照”的平等法制氛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同命同价”的规定,对个人来说是一人小进步,对整个社会来说却是一个大进步。在死亡赔偿上的公平性,体现了“生命平等权”基本要义。但步子依然太慢,新规定还有模糊定位,模棱两可之嫌,“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的前置条件对于个案还没有典型意义,成为最大的败笔。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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