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实是一种放纵
2009年12月13日 08:20
来源:红网
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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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庆市高院出台修订后的《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虽然规定只列出了醉酒后果的其一,但是透过字面其实可以理解为,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内部的管理部门指派行为而引起的醉酒伤亡,用人单位应该算工伤。(12月11日《重庆晚报》)
现实生活当中,喝酒后醉酒的情况并不少见,都知道醉酒后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危及生命,但是,酒是自己喝下去的,所以后果只能由自己承担。没有工作单位或者私人聚会发生醉酒的自然是这样处理,但是有单位的就想往工伤上靠,尤其是一些因为公务接待或者领导指派发生醉酒的人,他们就显得那么理直气壮,因为他们是因公醉酒,喝酒也算是工作,虽然两者之间的联系很牵强,但是却是真实存在的。
如果是个别私营企业赞同“因公醉酒”,我们一点都不意外,毕竟私营企业以经营为主,他们的制度要活得多,作为一个法律的执行部门,给于“因公醉酒”者工伤的待遇,也许这是出于对当事人的爱护,但是不要忘记了,《工伤保险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醉酒的不能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确,当前工伤行政诉讼案件持续大量增加,这类案件因广泛涉及民生权利而成为行政诉讼的热点,成为热点并不意味着某一方面可以妥协,而且这类认定存在这举证难的问题,因为有哪个单位有专门的派酒单,并且规定工作人员必须喝醉呢?
本来,喝酒是属于很私人的事情,外人不好多说什么,没人愿意醉酒后受伤或失去生命,但是醉酒的情况有时候却又是不能避免的,如果能有专门的规定处理这类问题当然好。不过,醉酒说到底是一种陋习,我们应该加以控制和清理,尤其是公务单位,必要的公务接待是可以的,如果为了联络感情或者有所企图,希望通过喝酒来增进感情,这种做法肯定是行不通的,而要想解决工作人员不酗酒不醉酒,最好的办法就是制定严格的规定,对醉酒的后果不再“照着”,让醉酒者自己承担后果,这样才能起到彻底根治醉酒陋习的作用。
往重里说,给予工作人员“因公醉酒”的待遇,其实是一种放纵,是对工作人员身体的不负责,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在提倡公务招待从简的做法,从简也就意味着不可能醉酒,让自己的工作人员没有醉酒的后顾之忧,醉酒后造成伤害的算工伤,这对当前营造勤俭氛围,构建和谐社会起不到多大的推动作用。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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