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商榷的“计件反腐”

2009年11月23日 08:05   来源:光明网   侯文学
    河南省检察院为了督促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推出了“后进单位问责制”,即:对于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见2009年11月4日人民网)对此,赞成的反对的各执一词。但笔者以为,这一做法不妥。

    不能否定,河南省检察院的出发点是好的,即:为了促进反腐机关和工作人员克尽职守、秉公办案,进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但这一做法负面效应不可忽视。可让人想不到的是,竟然得到了众多接受记者采访的基层检察院反贪人员的支持。他们认为,“问责制”在给他们带来压力的同时,也增强了他们办案的底气,他们能够用这张“底牌”拒绝人情干扰,可以硬起手腕大干一场。这其中,有的可能说的是真心话,有的是不是担心发表相反意见怕得罪上级呢?我看不能排除。

    只要认真分析一下,不能看出“计件反腐”的问题。一个问题是,不符合实事求是的思想像路线。可以肯定地说,在河南省属各市,有的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制度较完善、教育抓得紧、监督搞得好,腐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数量发生得就会相对少一些。若对这个地方的检察机关和工作人员“问责”,并实行“末位淘汰”,岂不冤枉?这究竟是鼓励还是打击把预防在先工作做得好的?答案不言自明。第二个问题是,违反客观规律。河南一位基层检察机关负责人反映:“其实,反贪局、反渎局每年都有考核任务,省检察院的这项规定并不新。”正因为如此,一些基层检察机关为了求工作业绩,年初就对反贪局、反渎局办案定下数量指标。然而,腐败犯罪被发现、被查处有其自身规律,况且现代刑法遵循“无罪推定”原则,尚无确凿证据证实腐败犯罪存在便已定下腐败案件查处数量,显然不符合客观规律,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表现。第三个问题是,背离反腐目标。正如郑州大学一位法学专家指出的,反贪局的作用,既有惩治腐败的作用,还有防止腐败的职责,其最终目的应该是让腐败行为逐渐减少,直到最终消除。如果像追求经济指标的增长一样,要求腐败的案件一年比一年大,一年比一年多,很可能会有人为了出“政绩”把贪官“养肥了再抓”,人为地把小贪养成大贪,还可能导致一些反贪局长为保“乌纱帽”而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从而导致错案、冤案产生。

    对工作政绩考核的设计一定要科学,主要应体现针对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显然,河南省检察院出台的对所属市检察院以办案数量问责值得推敲。其他地方的检察机关若有同类问题,也有研究修改的必要。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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