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修订后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开始施行,它在残疾人的民生保障和社会服务规定方面有了突破,如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和出入公共场所。然而,公交车工作人员却以没有接到新规定为由,明确拒绝济南首只导盲犬贝蒂上车。(9月2日《齐鲁晚报》)
导盲犬是视障人士的眼睛。早在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修订时,就赋予了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权利。近期以来,各省陆续颁布具体实施条例,以期将这一法定权利加以落实。如年初,重庆市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盲人携带有识别标识的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给予便利。9月1日起,山东省正式实施新规,盲人可以牵引导盲犬乘坐交通工具。这些法规的制定无不彰显了我国各级立法主体对特殊群体进行特殊保障的善意。
可是,法律所制定的规则、体现的价值并不是自其实施那天起就能立竿见影地实现。正如发生在山东的这一现象,在规定正式实施后,公交司乘人员仍然拒绝导盲犬上车。最直接的原因在于普通民众对于新法的不理解甚至是浑然不知,一些司乘人员并不理解新法对导盲犬所作出的安全性认可:导盲犬是经过严格训练的特种犬,不仅不会对他人造成危险,还能保护盲人。他们反而质疑“那也是狗,如果出了事怎么办?”所以,他们在没有收到上级新规定之前不让导盲犬上车,也是可以理解的。
真正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立法主体在制定新法时,有没有很好地开展普法宣传工作,有没有向公众大力宣传导盲犬的特点、优点和作用,以增加民众对导盲犬的理解,消除民众与导盲犬之间可能存在的担忧或芥蒂。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宣传,新法自然就不为人所知,更无法深入人心。另一方面,立法主体有没有与新法可能涉及的相关单位进行良好沟通,向其释明权利、义务,有没有要求其建立起新的配套制度来配合新法的开展。如果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新法就自然难以得到相关单位的配合、执行。
其实,盲人携带导盲犬权利的实现只是残疾人权利保障的一个缩影。残疾人的所有合法权利要从纸面上的权利转变为生活中的权利,都须经历“立法、守法、执法、司法”的一系列过程。立法只是迈出了设定权利的第一步,要实现这种法定权利,需要历经同样重要的其他环节:公众要充分理解并配合遵守法律、单位要认真执行并贯彻法律、司法机关依法修护被破坏的法律关系。而这些都只能建立在社会各界对于这些权利普遍知晓并接受的基础上。
(责任编辑:周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