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全国先例,拟立法处罚不文明行为,一时间成为舆论焦点。这部地方性法律的全称是《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拟对市民随地吐痰、攀摘公共树木枝叶花果等不文明行为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罚款、社会服务令、降低信用等级等等。(8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围绕这次国内并无先例可循的立法,争议很多,比如罚款的额度多少才合适,由城管来执法是不是合适,等等。但最大的争议,还是“不文明行为能不能通过立法来处罚”。赞成者认为,通过法律处罚不文明行为,才能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督促一些人遵守公德;反对者则认为,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既然名为不文明行为,就说明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提升道德不能靠强制,只能靠提倡,深圳拟立法处罚不文明行为,跟一些地方规定“不让座要罚款”一样可笑。
既然并无先例可循,有争议就再正常不过,关键问题是,这些争议背后的民意,能不能被充分吸纳进立法过程中?恰恰是在这一点上,深圳此次的立法实践开了个好头——从拿出条例草案论证稿开始,通过民意调查、专题论证会、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全过程吸纳民意,正如多次参加民调的深圳市民敖进南所说,“我从来没有见过一部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能在这么大尺度上向市民开放”。相比于“立法处罚不文明行为”这一极具眼球效应的舆论兴奋点,其实“全程透明立法”才是深圳此次实践更值得关注的地方。简单来说,在全程透明立法和充分吸纳民意的基础上,最终的立法结果,其实都是大多数民意的真实体现——无论这一立法动议最终能不能通过,最终的法律具体条款如何,这都是大多数人的选择。
立法和公共决策,本就应该是大多数民意的选择,也只有民意多数表决,法律和政策才能最大程度提升社会整体利益。正是基于这样的认知,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不管是立法还是公共决策,都出现了征求民意的风潮,民意被越来越多地引入了社会治理中。这个方向是对的,但不容否认的是,目前的征求民意,仍然只是有限试水,在立法和公共决策的过程中,仍然体现出民意参与度不够的遗憾——通常是拿出草案后才征求民意,而征求民意的过程,往往也是一次性的,至于最后的民意对立法和公共决策形成了多大影响力,也往往因为数据公开不详细而语焉不详。
这些天花板,深圳都在此次的“处罚不文明”立法中有所触及——不是等拿出草案才征求民意,而是从草案论证稿阶段就广开言路;在立法过程中,通过民意调查、专题论证会、立法论证会等形式多次征求民意,而不是一次了事;从一开始就面向所有公众开放,全部细节向媒体公布……全过程公开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草案论证稿目前共44条,有18条是在征求民意和讨论环节中由市民提出来的。
拟立法处罚不文明行为,深圳此举开全国之先河,但全过程透明立法,是更值得关注的开先河之举。通过这样的细节设计,此次立法实践才有了民意多数决的底色,这不仅是深圳的一次试验,更是今后立法和公共决策努力的方向。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