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可以“为文明立法”吗

2012年07月26日 06:58   来源:解放日报   周楠
    近日深圳拟开全国先河,对市民文明行为规范立法。届时,社会服务令、降低信用等级、刊登道歉声明等新手段将列入处罚种类,并限制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在降低社会信用等级的措施中,则包含不得担任公务员、不得担任教师、在申请积分入户中减分等8种方式。

    相关人士指出:“这将是深圳市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涉及面最广、难度最大的一次立法。”争议在所难免。有句话叫:“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对社会不文明行为,过去除了道德谴责外,别无他法。但负面结果是,不文明行为没有束缚,自然会信马由缰。比如,很多人认为,乱扔垃圾或随口吐痰怎么了?又没犯法。而深圳的这项法律一旦实行,则意味着这些人可能要去从事公益劳动。

    围绕是否为“文明”立法,从来就争议不断。比如,《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中曾规定,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和制止,对于拒不改正者,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者,市政主管部门还可处以50元罚款。引发舆论哗然后,在条例二审中将罚款等规定去掉了。又如,正在修订和审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中,围绕“子女应常回家看看”是否适宜入法,同样引发舆论热议。

    没错,道德和法律不可混为一谈。但也应看到,现代社会中,法律维护道德和社会风气的作用极为明显。康德说过:“伦理学从法理学或权利的科学中,采纳那些适合它的法则和义务,伦理的许多命令正是通过这种办法建立起来的。”

    新加坡的居民道德素质和整体社会风尚很好,和其严厉的文明立法密切相关:随地吐痰,不仅要被处以数百甚至上千新元的罚款,而且要被强制劳动,甚至在电视上曝光。乱丢垃圾“再犯”的,除罚款外还要穿上特制背心到公共场所强制做清洁劳动。地铁内严禁吃喝,初犯者罚款30新元,一旦被控上法庭,重犯者可被罚最高500新元。

    事实证明,在一些法制意识淡薄的人失去道德自律,制度又相对匮乏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价值混乱、精神空虚、社会秩序混乱等现象,这时仅靠温柔的、软性的道德劝说和宣传教育来改造改良社会风尚,效果恐怕打折。以相对严厉的立法来促进道德建设,让不文明者有所顾忌,进而自我约束、杜绝不文明行为,也许是个不错的选择。

    需注意的是,为“文明”立法也有边界。一般说来,法律主要在公共领域内发挥作用,它的实施以不侵犯私人领域为前提。同样,为“文明”立法也必须恪守这个边界。比如,随地吐痰虽然只是个人陋习,但是,在公共场合吐痰不仅污染了公共空间,而且还可能传播病菌,自然也就成了一个公共问题。而不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则并未涉及明显的公共利益,也没有明显损害别人利益,因此是否对此进行处罚,就值得讨论一番。

    还要看到,所谓文明行为并非都是“不随地吐痰”等普适性的行为准则,在不同社会群体中往往有不同的规范要求。某些所谓不文明行为,例如在深圳民调中被认为“最普遍的十大不文明行为”之首的占道摆卖,很多时候正是小摊贩的谋生手段,深究下去,可能是城市公共服务并没有为其提供文明的谋生环境。

    因此,为“文明”立法要慎之又慎,应在划定和确保“道德底线”的前提下,包容多样化的利益诉求,形成社会文明共进的格局。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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