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公款高档消费值得一试

2012年07月10日 09:24   来源:大众日报   邓昌发

  “不得食用野生黄鱼、鲍鱼、鱼翅、辽参及其他高档菜肴,不得提供茅台、五粮液等高档酒、各类进口酒以及高档香烟。”当国家有关部门还在纠结何时出台文件禁止公务接待食用鱼翅时,浙江省温州市这个一直冲在改革前列的城市已率先迈出了实质性一步。(7月8日新华社)

  今年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禁止使用公款消费茅台酒的提案》。据媒体报道,当时提案一出随即引发“蝴蝶效应”,茅台的股市行情因此一路走跌,茅台酒普降400元。很明显,仅仅是因为一个尚未落实的提案,茅台价格就发生如此大变幅,足以说明茅台酒是一个非正常的“市场产品”。 

  有数据显示,八成以上的茅台流入公费市场。也正因如此,温州立法禁止公款消费茅台等高档酒有着现实意义——既然公款如此青睐茅台酒,禁止公款消费茅台,如此有的放矢,又有何不可呢?这个道理,放到公款消费鲍鱼、鱼翅、五粮液等诸多高档消费品上,恐怕也是成立的。

  当然,有人会说这种看法太肤浅,采取列举式立法的一个明显缺陷就是容易使人钻空子,例如即便是立法禁止公款消费茅台、五粮液,但官员要喝这两种酒亦非难事,他们完全可以将喝这两种酒写成多喝几瓶其他的次高档酒,甚至不妨碍他们偷梁换柱地写成购买了办公用品。

  诚然,这一问题是存在的,但改革不能一口吃一个胖子,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更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度尚未完善之前,我们以列举的方式,禁止公款喝各种高档酒,总比撒手不管强得多,例如,温州至少给公款消费某类高档品设置了一道坎吧?应当相信有些公款消费冲动会被这道禁令所遏制,再退一步,即便类似禁令不能成为公款消费的掣肘,但只要是不与公款消费“合拍”的任何制度,都应是有益的,也都是应当被鼓励和完善的。

  总之,只有我们一步一个脚印,才能将扼杀公款吃喝的所有制度朝好的方向不断推进。对温州立法禁止公款高档消费的做法,不要轻易地加以否定,更多的是应该看到其积极而阳光的一面,认识到其现实性、典型性作用,进而以一种积极而阳光的心态为三公消费制度的完善建言献策。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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