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至今,中国房地产已从拉动经济、扩大内需的“乖乖虎”蜕变为吞噬产业资本、居民储蓄以及国民商业创造力的“白额大虫”。2011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努力营造鼓励脚踏实地、勤劳创业、实业致富的社会氛围。”江苏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刘志彪认为,这一政策剑指过度的虚拟经济和经济泡沫,主要针对泡沫越吹越大的房地产业。著名财经评论家叶檀则指出,中国经济“去房地产化”是由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和进行产业升级三大历史任务所决定的。
那么,何为“去房地产化”?北京市发改委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副所长刘秀如认为:“去房地产化”是指去过度市场化导向,去过度投资投机需求,去少数人过度占用社会资源,去高投资、高消耗、高利润、高房价的房地产增长模式,逐步建立绿色生产和适度消费理念的可持续房地产业发展模式,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保障公民基本的居住权。笔者认为,中国经济要“去房地产化”,应从改革土地财政和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两个方面同时努力。
第一,改革土地财政,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制度。
房地产直接关系到广大民众的居住权,关乎社会稳定与和谐。但在GDP主义的指导下,中国房地产成为生产性投资,而非社会性投资,从而远离了房地产的公共性。而纵观世界各国,凡是民众住房问题解决得好的国家,都不把房地产看成是其经济增长和发展的一个重要资源,而是把房地产作为国家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我们应在当前的经济转型过程中逐步降低房地产在经济结构中的比重,一方面,改革政府财政政策,逐步摆脱财政对土地的依赖,在商品房发展上培养完全竞争性的供应市场;另一方面,应通过非市场化手段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满足无法承受高价商品房的广大民众,实现中低收入群体共享改革成果。
关于土地财政的改革,著名经济学家许小年也指出:政府应准确界定政府职能,加强公众对财政税收的监督,弱化政府经济功能和投资功能,裁减冗员,削减政府消费,将有限的税收收入集中在公共服务和包括保障房建设在内的民生上。
第二,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引导闲置资本进入实体经济。
侧重在房产的保有环节征税而避免在房产的流动环节征收过多税费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房产税在我国早已有之,只是仅限于在工矿区、建制镇、县城以及城市征收,一直没对非营业用个人住房和国家机关用房进行征税。而上海和重庆两个城市在遵循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在房产税方面进行了大胆改革,已于2011年开始试点在个人住房保有环节征收房产税。
笔者认为,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是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和打击房地产投机炒作的有效方法。具体操作建议如下:对于个人拥有的第一套住房,不应该征收房产税;对于个人拥有的第二套住房,应该征收一定的房产税,但税率不能太高,应控制在3%以内;对于个人拥有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可以按照较高税率征收房产税,而且应该随着拥有的住房数量的增加,按照累进税率征收房产税。
当然,在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上还需有配套制度,如建立房产价值评估体系、完善房产登记全国联网、通过户籍制度确立“第一居所”原则、通过立法确保税收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通过金融创新引导闲置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等。
结语
房地产泡沫并不是新鲜事,有很多让人印象深刻的前车之鉴。例如,20世纪90年代,日本房地产泡沫的破灭不仅沉重打击了房地产业,而且还引发了严重的财政危机,日本更是陷入了长达15年的经济萧条和低迷。
反观我国当前状况,一边是畸形繁荣的房地产业和远远超过国际警戒线的房屋空置率,一边是中国社科院2010年《经济蓝皮书》调查得出85%的城市家庭无能力买房。飞速上涨的房价已经成为影响广大民众幸福指数的第一杀手。因此,政府在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基础上,应加快推进经济“去房地产化”行动,通过改革土地财政政策以完善商品房市场的发展和实现保障房建设的非市场化运作,同时通过征收个人住房房产税以调节房地产市场供求和打击房地产投机炒作,引导社会闲置资本进入实体经济。(杨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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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