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按摩女在路边走着,就被认定为嫖娼,被罚了三千块钱。在陕西广播电视台《都市热线》节目播出的西安市新城分局警察涉嫌“设伏抓嫖”调查,引起广泛关注(西部网)。
为了那理不清也剪不断的部门利益与目标考核,“钓鱼执法”多次上演,而西安上演的这出“钓鱼抓嫖”不过是众多钓鱼执法事件的又一个异化。看似正义的“抓嫖”行为,却最终被证明是“钓鱼执法”,这样公权的行使非但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反而成为了危害公权合法运行了又一副“烂药”。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作为法治社会有机组成的公权,其行使主体、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备受公众关注。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形象与权威,更是法律的形象与权威。当一个部门或个别执法者为了私利或完成考核目标而“执法”,特别是采取“引诱”、“诱惑”等方式让守法者“不知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极易让人陷入一种人人自危的惶惶心态。
合法的执法行为应当遵循“违法事实(行为)---行使执法权---法律后果”这一路径,当公众还未从事违法行为时,任何执法机关都不能对其行使权力,要不然“法律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这一定律就会被打的粉碎。诸如“钓鱼抓嫖”等在行政执法中屡次出现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处于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中,更是对社会普遍道德和伦理的承重打击,是对国家好不容易才积累起来的公权形象的釜底抽薪。
当“钓鱼执法”成为公权形式的常态,公权力的行使必然“师出无名”,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不信任感必会加重,最终有可能导致整个社会权力架构的崩塌。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公权力的行使,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理清执法部门利益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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