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枞阳县政府2007年与一家新型建材企业签订承诺函,承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2011年,枞阳县发改委为另一家新型材料公司下发立项备案通知,但最终因之前的“垄断”承诺而收回通知。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因为首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是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
政府强调遵守自身承诺,并将之视为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基础,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并不是什么坏事、应该予以肯定。但是,枞阳县政府一面冠冕堂皇地强调维护“政府公信力”,一面却又把“合不合法”置于“其次考虑”的地位,公然割裂“合不合法”与“遵诺守信”之间根本联系、将二者对立起来,如此矛盾混乱的“公信力”逻辑,无疑又荒诞得让人匪夷所思。
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严格的政府守法,既是一切“政府承诺”的基本前提,更是构建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第一要义。这也就是说,“政府守法”不仅是政府承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同时它本身也是一项必须恪守的最根本的法治承诺——否则,如果政府首先不能承诺守法,那么,任何政府承诺及相应的公信力,势必都将变得无从谈起、毫无意义。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这种法律背景下,枞阳县政府擅自向个别企业“承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显然是彻头彻尾的非法承诺、无效承诺。从政府守法角度看,这样的政府承诺,无疑不仅不应被遵守,而且必须得到及时纠正。
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曾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而安徽枞阳县政府的错误做法,显然表明,现实生活中,目前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实际上还远没真正搞懂什么才是最根本的“政府公信力”,以及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捍卫政府公信力。 (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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