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春成/画
安徽省枞阳县政府2007年与一家新型建材企业签订承诺函,承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2011年,枞阳县发改委为另一家新型材料公司下发立项备案通知,但最终因之前的“垄断”承诺而收回通知。枞阳县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我们必须执行上届政府的承诺与决定。因为首先考虑政府的公信力,其次考虑它合不合法,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8月9日《人民日报》、《新京报》)。
政府强调遵守自身承诺,并将之视为维护政府公信力的基础,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当然不是什么坏事,而且应该予以肯定。但是,枞阳县政府一面冠冕堂皇地强调维护“政府公信力”,一面却又把“合不合法”置于“其次考虑”的地位,公然割裂“合不合法”与“遵诺守信”之间的根本联系、将二者对立起来,如此矛盾混乱的“公信力”逻辑,荒诞得让人匪夷所思、哭笑不得了。
显然,在枞阳县政府看来,“政府公信力”实际上是可以脱离“合不合法”而存在的,“政府承诺”也是可以建立在不合法基础之上的,即使是不合法的“政府承诺”,也必须得到执行。
殊不知,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语境下,政府行为的合法性、严格的政府守法,既是一切“政府承诺”的基本前提,更是构建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首要基础和第一要义。这也就是说,“政府守法”不仅是其他“政府承诺”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同时它本身也是一项必须恪守的最根本、最首要的“政府承诺”、法治承诺——否则,如果政府首先便不能承诺守法、失信于体现人民根本意志、国家根本利益的法律,那么,其他任何“政府承诺”及相应的公信力,势必都将变得无从谈起、毫无意义(如果非得将这种非法“政府承诺”与信用扯上关系,那它顶多也只能算是一种狭隘江湖义气层面上的个人“私信”而非真正社会公义层面的普遍“公信”)。
依据我国反垄断法:“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同时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法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在这种法律背景下,枞阳县政府擅自向个别企业“承诺10年内不批准新上同类项目”,显然是彻头彻尾的非法承诺、无效承诺。
从政府守法角度看,这样的“政府承诺”不仅不应被遵守,而且必须得到及时纠正和否定。毕竟,勇于纠错、自我否定也是一种重要的政府守法诚信。否则,明知不合法、仍然盲目坚持“政府不能自己否定自己”、错上加错地顽固株守非法“政府承诺”,那结果必然是否定并严重损害必须严格守法、依法行政的政府信用以及法律必须被充分尊重遵守的法治信用。
2010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而安徽省枞阳县政府上述无视政府行为合法性,执意坚持“非法承诺”,并将之视为维护公信力的错误做法显然表明,现实生活中,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及官员实际上还远没真正搞懂什么才是最根本的“政府公信力”,以及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维护并捍卫政府公信力。
(责任编辑:武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