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栋:是谁赋予航空公司列“黑名单”的权力

2012年07月19日 06:04   来源:中国经济网   

    18日,一些哈尔滨市民向本报反映,因为几个月前乘坐春秋航空公司的飞机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的延误,航空公司为了安抚情绪不满的乘客,当场给予每人200元的经济补偿。但令这些乘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获得赔偿的乘客竟被春秋航空公司列入了从此以后不予提供服务的“黑名单”,因此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7月18日《法制日报》)

    按理说,航班延误,航空公司就应给旅客一定赔偿,起码要满足旅客的知情权。现在可倒好,航班都延误8个多小时了,旅客被蒙在鼓里不用说,再三“要求”之下,才得到区区200元的补偿。谁料这200元也不是好拿的。你要不满、你敢维权,就把你列入“黑名单”。今后再想到咱这“地盘”,没门。分明是霸道逻辑。

    航空公司的解释,这样的“黑名单”,是针对一些旅客的非理性维权,为了避免因个别旅客过度反应造成航班延误而推行的。大概为了避嫌,其“标准”的说法不是“黑名单”,而是“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纵然这是个理由,那因为旅客非理性维权而造成航班延误的有几?

    即以这个“8小时”的延误而言,起先说是因空中流量控制飞机延误,后来又说登机口改变,乘客大包小裹地来到新的登机口,结果连飞机的影子都没有。旅客询问机场人员,得到的不是不理不睬便是“无法确定”,这哪里是因为旅客非理性维权,分明就是机场的服务意识缺乏的原因嘛!

    更主要的,航空公司不是银行的诚信系统,更非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凭什么把“不满”的乘客列入“黑名单”?

    我们知道,航空公司“黑名单”虽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但只要被列入其中,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就受到限制。然而常识在于,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只能由国家机关或由法律授权的机构才能行使。航空公司作为与乘客平等的市场主体,显然无权对公民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

    而且,《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航空公司作为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就因为乘客索赔的行为,就将乘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显然有违上述法律规定。

    航空公司把旅客列入“黑名单”是一个于法无据的越权行为,必须尽快纠正,还旅客一个清白。旅客“不满”甚至非理性维权,只能说明航空的服务还做得不够,需要靠改善和提高来化解。必须承认,中国的航空旅客多是善良和理性的,只要服务过得去,不是很差劲,不是动辄就“延误8个多小时”,是不会“不满”的。可惜,这些不满旅客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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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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