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知入法,要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在近日举行的第四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株洲”上,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抛出一个独特观点。马贤兴认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或者叫良心之治。“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为此,他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7月16日《潇湘晨报》)
作为一名常年和民众打交道的法律工作者,马贤兴来自基层的“经验之谈”值得重视,其关于“食品安全问题,药品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问题,矿难频发问题等等,都是缺少良心的表现”的思考更是切中问题关键。但问题是,缺少良心就鼓吹“良心之治”,甚至希望通过“良心入法”的方式,借法律来解决道德范畴的问题,这种“头痛医头”外带“本末倒置”的做法能否寻回“失落的良心”,笔者表示怀疑。
何谓“良心”?按照《现代汉语字典》的解释,良心是指对是非的内心的正确认识,特别是跟自己的行为有关的。由于个体的道德水准良莠不齐,“内心认识”千差万别,因此判别某种行为是否符合良心便成了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尽管就个体事件而论,我们可以指责“扶人却被污是肇事者”、“救人却被偷车内现金”等事件中的某些人“没有良心”,但由于无法从整体上、在概念层面对“良心罪”的内核外延给出一个明确清晰地界定,因而连“入法”的基本门槛都达不到。即使强行“入法”,其可操作、可执行性亦要打上一个问号。
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与其大而化之地呼吁所谓“良心入法”,不如切实运用法律与制度等手段扶起社会“跌倒的良心”。比如通过更加严苛的监管和惩罚来震慑食品生产者的“投毒”冲动;借助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政绩考核一票否决制等手段“加固”屡屡发生险情的豆腐渣工程;实行矿主、矿工“同生共死”的方式倒逼矿企提高安全生产系数;简化见义勇为申报程序、扩大适用范围、提高奖励幅度,避免出现“有前科”就不算见义勇为这样让“良心”“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说《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制定出台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好人没好报”的风险,那么我们完全可以通过相同的手法提高“没良心者”的作恶成本。
还是那句话,好制度可以让坏人做好事,坏制度可以让好人做坏事——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约束,单纯诉诸个人内心的道德自律和“良心发现”来实现社会治乱承平,即使不能算“最靠不住”,至少也是不稳定的,难脱“乌托邦”的色彩。这一点,几千年封建德治的失败昭示的还不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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