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在于完善和落实法律

2012年06月20日 07:22   来源:大众日报   王学文

  进入夏季,全国很多地区在经受着高温考验。京津冀以及山东、河南一带地区,这两天气温达到35度以上,济南在本周内最高温度将保持在35到36度,山东部分地区甚至发出高温黄色或橙色预警。

  天气炎热,人们对室外作业人员多了一份牵挂,很多单位、个人为他们送来绿豆汤、消暑药品等,体现了浓浓的人文关怀。尤为令人欣慰的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等四部委已经制订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在今年5月向全国征求了意见,从法律上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权益,给他们送来最好的关怀。

  《管理办法》对高温工作作了很多细致规定,如“最高气温达到40度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度以上、40度以下时,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相信这将很好地保障室外工作人员的权益。更为有意义的是,这部“管理办法”是继《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之后,由有关部门制订的一部更贴近当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法规。《暂行条例》在1960年出台,“暂行”了50多年,社会各界早已呼吁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今天这一呼吁变成现实,既是法制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进步。

  然而,从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实际来看,要切实保护高温作业人员的权益,仅有一部《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还远远不够。一是当前一个现实是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一己利益,在很多方面“习惯性”破坏工人权益,有的甚至到了习以为常、见怪不怪的地步。还有,《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只是一部由相关部门制订的法规,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它的上位法、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更具权威性的《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有关部门应该尽快修订《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条款,将高温作业保障列入其中,实现部门规定与国家法律的对接,同时地方人大、政府也要出台符合当地实际的配套措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发挥法律组合效应,使其更具权威性和严密性。

  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只是第一步,关键在于落实。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高温作业规定的单位给予惩罚,形成保护工人权益的浓厚氛围,通过“执法必严”达到“有法必依”。其实,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执法,落实对工人高温作业的权益保护,能够帮助企业培育良好的劳资关系,这无论是从当前还是从长远来说,都有利于企业发展,也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当然,在现实中导致执法不严的原因是复杂的,根治这个问题应该从多方面着手。只要有关部门秉持执政为民的信念,就一定能将这部“为民”的法律落实到位,让其真正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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