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判决”让法律情何以堪?

2012年06月15日 10:09   来源:千龙网   

  河南长垣县法院同1天将同1个房子判给2人。据悉,1人因债务纠纷要让被告李国峰还钱,1人买了房子要让李国峰交房。2008年8月21日,长垣法院要求李国峰把房子钥匙交给了买房者逯会民。同一天,法院又支持债主王志文的还款诉求,后又将房子拍卖偿还债务。(6月14日《中国青年报》)

  同1天将同1个房子判给2人,如果不是媒体的证实,在电影或小说里才有的情节,却堂而皇之地发生在县法院的公堂之上,实在让人唏嘘不已。更让人诧异的是,面对如此“拍脑袋”的“乌龙判决”,即使主审法官失职,其他陪审法官、公诉人和法院领导一干人等难道也集体成为摆设?

  事实上,类似的“乌龙判决”并非个例,比如河南三门峡市陕县法院判决一起造成3死2伤的交通肇事案件,对肇事司机仅判决有期徒刑两年,当事法官称自己“眼睛花判错”;河南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被告方上访,竟然发布所谓的“死刑保证书”;安徽广德县法院作出数百份“鸳鸯判决书”,为当地金融部门核销“不良”贷款提供依据。“乌龙判决”看似判决出现错漏,实际上背后往往涉及贪污受贿、徇私枉法、公权滥用等违法乱纪行为,从以往的乌龙案件来看,却很少有法官为此丢官坐牢,最多不过是降级、记过处分,或另调任用,正因为违法违规成本的低下,才导致“乌龙判决”的层出不穷。

  读过中国古典名著《红楼梦》的人都知道,其中第四回有个“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原本是人命官司,却被贾雨村“巧妙地”进行了化解。故事痛斥的是封建官僚的趋炎附势、徇私枉法,对比当前频频上演的“乌龙判决”,其实不过是“葫芦案”的现代翻版。无论现代法官是有意还是无意判错案,都是将法律视同儿戏的“葫芦僧”,正因为他们心中缺少对法律的敬畏,对法律判决失去应有的公正和严谨,“乌龙判决”才得以你方唱罢我登场。

  事实上,对于法官误判错判行为,情节严重的,完全可以动用《刑法》予以惩处。《刑法》第399条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有的“乌龙判决”都有一个类似的特征,那就是案件判决不仅十分离谱,也是对法理的公然违背,丝毫经不起公众的检验。

  因此,对于“乌龙判决”必须依法严惩,只有让相关人员付出沉痛的代价,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补偿,才能彰显法律的威严,从根本上杜绝更多的假、错、冤案上演,有力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林 萧)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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