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轻易采纳"化学阉割"的理由

2012年06月01日 10:10   来源:东方网   王廷连

  近日,韩国首次对性犯罪者实施“化学阉割”一事在中国国内引起热议。中国著名刑法学家赵秉志31日就此话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对强奸惯犯实施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做法在中国以往的立法研究中从未触及,立法尚不成熟。中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但可在今后立法研究上做进一步探讨。(5月31日国际在线)

  “化学阉割”始于美国,它并非真正的“阉割”,而是一种药物控制法,既不切除人体任何器官组织,也不是一种避孕结扎手术,不“阉”也不“割”,因此有人指出,“化学阉割”的说法用词不当。韩国国会称,由于“化学阉割”一词有损男人尊严,所以将其改称为“防止性冲动的药物治疗”。可见“化学阉割”是通过注射或服用荷尔蒙,使男性性犯罪者降低睾丸激素分泌,抑制性冲动,但并不会使人丧失性能力。

  目前,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等数个州已通过对性犯罪者强制实施“化学阉割”的法律。在欧洲,丹麦、德国、英国、瑞士、瑞典也都通过法律,允许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性犯罪者进行“化学阉割”。而对于采取“化学阉割”的做法,有支持的,也有反对的。比如支持者认为,被犯罪分子侵犯后,带着身心创伤生活的人所承受的痛苦更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化学阉割”势在必行。不过从专家“化学阉割”立法尚不成熟的表示中可以看出,“中国不会轻易采纳这一做法”是有理由的,这种理由除了这一对强奸惯犯实施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做法在中国以往的立法研究中从未触及、立法尚不成熟外,应该还有以下几种理由:

  一种是认识误区。主要表现为中国公民对“化学阉割”这一做法的认识和理解还存在着误区,主要因为“化学阉割”对中国百姓来说还是个新名词,很多人可能还不明白什么是“化学阉割”以及“化学阉割”的危害。由于公众对“化学阉割”认识肤浅,往往存在着一些偏见和误区,因此,轻易采取“化学阉割”的做法,是不明智的。

  另一种是人权担忧。尽管“化学阉割”有一定效果,但人们一直在争论其是否违背医疗道德以及侵犯人权。有观点认为,这一做法不但违反自然定律,更涉及人道、人权等问题。罪犯的内分泌腺功能受外力抑制,在药力失效之后是否能恢复男人的正常功能,实在无法肯定。正如反对者所认为,无论性侵犯者怎么罪大恶极,这样做都难免严重侵犯其人权。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曾强烈反对对性侵犯者实施任何药物注射,他们认为“化学阉割”不仅是“残酷、非同寻常”的惩罚,而且在本质上与美国宪法相违背。

  再者,“化学阉割”也有一定的副作用,比如它会使男人变胖,骨密度流失。长期接受这一疗法的人容易患心脏病和骨质疏松。另外,男人可能因此在外形上“女性化”,体毛逐渐褪去,乳房逐渐胀大。这种由副作用引起的疾病,不仅会加大社会救助的成本,而且这种做好法也与中国以人为本的文化传统不相符合。

  除外,恐怖担忧。“化学阉割”虽然能够从生理上防止强奸罪,但“化学阉割”后的罪犯会不会因此在其他行为犯罪中更加报复社会,比如打砸抢犯罪,从在,从而影响社会稳定,是值得慎重的。正如专家所言,犯罪不仅仅是一种生理现象,也是一种心理现象,在人际交往日益复杂的社会,刑法既要考虑到惩罚作用,也要考虑到预防功能。不能为了惩罚犯罪而采取极端的刑罚措施,从而使整个社会变得更加恐怖。

  基于以上这些分析,笔者以为,中国不会轻易采纳“化学阉割”的做法是明智的,尤其是这一对强奸惯犯实施性冲动药物治疗的做法在中国以往的立法研究中从未触及,立法尚不成熟的背景下,轻言采纳“化学阉割”的做法是不慎重的。不过,如果在今后立法研究上做进一步探讨,通过科学论证,确定“化学阉割”确有必要,切实可行,公众普遍认可,并通过“化学阉割”立法来实施“化学阉割”,也不是不可以,况且,这也是与国际接轨。

(责任编辑:武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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