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是规范劳务派遣,还是乱上添乱

2012年05月18日 07:32   来源:红网   石飞

  5月16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为此次修订草案的重大亮点。草案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的30%,最高不得超过一半,但用工单位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除外。(5月17日中国江苏网)

  清晨从电台里听到这条新闻,将信将疑,以为人老耳背,听走了耳。急忙跑到办公室上网查阅,的确如此。于是不禁哀然叹息不止,以至哂笑怨怒:如此“修订草案”真乃幼儿园水平也,不仅起不到规范劳务派遣、纠正违规劳务派遣的作用,反而是对违规劳务派遣行为的认可、纵容和促进,为泛滥成灾的劳务派遣乱象推波助澜,火上泼油。无须深究细析,几句浅显的道理便可令其原形毕露。

  其一,违规劳务派遣的核心问题,在于违反“三性”原则。《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作了更详尽的解释:“辅助性,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用派遣工临时替代;临时性,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2007年12月26日《人民日报》)。现实的情况是,相当多的企业为了规避用工责任义务,压缩用工成本,在正式的常设的岗位上长期大量使用派遣工,或把原来的正式工非法转制为派遣工,或应录用正式工的岗位不招正式工而雇佣派遣工。派遣工属于派遣公司员工,是用工单位的“皮外肉”,其薪酬等待遇不及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甚至零头。所以,对于违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尤其是央企国企趋之若鹜,泛滥成灾。要规范和治理违规劳务派遣乱象,必须对照“三性”原则下狠功夫,拨乱反正。

  其二,劳务派遣用工定比例,无异于“肚疼点眼药”。“修订草案”撇开劳务派遣乱象违反“三性”原则之关键问题,却在劳务派遣工占本单位员工的比例上做文章,规定使用派遣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员工的30%,这无异于“肚疼点眼药——胡治”。劳务派遣违规与否,不在于使用人数多少,不在于比例大小,关键是看其是否违反“三性”原则,使用期限是否超过6个月。违反“三性”原则的,用一个也是违法,必须纠正;符合“三性”原则的,即便占本单位员工80%、90%,那也是合法用工。试问,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30%以内或不超过员工一半者,是不是都可视为合法用工?更荒唐的是,该“修订草案”规定,单位从业人员少于20人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是不是就可以无视“三性”原则,100%违规滥用派遣工呢?

  其三,“修订草案”倘若被通过,成为地方法规,其负面效果势必严重。有了这个“尚方宝剑”的庇护和激励,江苏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肯定呈爆炸式剧增。派遣工尚未超过员工一半者和员工人数少于20人者,一定抢抓“机遇”,用足用活政策,迅速把劳务派遣工人数扩充到最大限度,而不顾什么法定的“三性”原则。其客观效果是,企业利用违规使用劳务派遣工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合法化”,致已经泛滥成灾的违规的劳务派遣,乱上添乱,滥上加滥。

  但愿,江苏有关方面能够重视这些问题,及时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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