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诉垄断企业或具有“蝴蝶效应”

2012年05月09日 08:03   来源:中国网   毕晓哲

  5月8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规定,公民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提起诉讼,法院应该受理;对于联合提价等垄断行为,被诉垄断企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最高法称反垄断民事诉讼不需要以行政执法程序前置为条件。(5月8日《北京晚报》)

  对于最高法日前出台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无疑全新地赋予了公民诉讼权。在之前尚有争议的“行政认定垄断”为维权前提的情况下,除非先行出现类似的发改委等部门对国内宽带接入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否则公民在诉讼垄断企业垄断之时基本上投诉无门。在一个明确的法律解释“赋权”之下,今后可能涉嫌垄断的企业,在其产品生产和价格制定上无形中就得倍加小心,社会公众在消费垄断企业的“每一升油”、“每一度电”、“每一升水”的时候,就有了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机会和能力。

  二者,上述赋予公民直接起诉垄断企业的权利,是对现在《反垄断法》的完善和补充,在反垄断法中尚未“争议”的空白地段,最高法以鲜明的态度将争议“地块”权属赋予了公众,这是一个极大的权利权益上的进步。当然,因为这个随时可能被人告上法庭的“提防”心态,对于各类垄断国企而言也有望形成自我约束。具体而言,在公众最关切的成品油价格、电价、水价等公共产品价格上,公众的话语权会因可以“直诉”而大大加强(虽然未必胜诉,“恶心”垄断企业一下也会有效果吧?),“蚂蚁咬死象”的精神发扬出来,再强势的垄断企业也会收敛几分,少一些垄断定价、垄断收费和垄断市场的咨肆。

  在我看来,这一“直接诉讼权”的赋予,还有可能触及到深层次的改革。我国早在2005年就出台《非公36条》倡导和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但“玻璃门”、“弹簧门”现象长期未能有效解决。2010年,被称为“新36条”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出台,再次重申放开部分垄断领域,在能源、电信、铁路、航运、金融、公共事业等诸多方面充分引进民资和实现充分竞争。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公民直接诉讼权的出现,将加速对某些垄断领域垄断现实的打破,在上述“直诉权中”,垄断企业对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行为将要承担举证倒置责任。无疑会成为民间资本扭转不利竞争态势的“利器”。

  公众权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公民直接诉讼垄断企业权利的渐进,有望成为真正推动垄断国企改革积弊的外因和契机。对于长期孱弱的公众权利而言,一个显著的增加将逐步捍动垄断老大们“说一不二”的牛气,在外部推动之下不仅有可能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市场,还有可能让垄断国企更多些社会责任。垄断企业的内部管理的完善、不合理薪酬的重新配置、利润上缴的比例、定价机制的厘清,都有可能因“直诉权”的产生形成变化的因子。科学结论表明: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边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几下翅膀,就有可能在两周后引起美国得克萨斯的一场龙卷风。在著名的“蝴蝶效应”之下,这个“公民直诉权”的“蝴蝶”会产生什么样的“效应”?值得期待。

(责任编辑:李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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