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不公平 究竟怎么看

2012年03月13日 09:01   来源:大众日报   王庆德
    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在计算在这个社会中的得与失,掂量是否得到“应得”的东西和正当的报酬。人人争想在社会财富的分配中占据有利位置,生怕自己比别人少拿到多少,成为这个社会的失意者。一旦发现别人得到的比自己多,就会“当胸生层云”,心中起涟漪,心理失衡,直指社会不公。这便是我们每个人所面对的社会公平问题。

    事实上,任何社会都有其伦理秩序,它必须对“谁应当得到什么”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证明其关于奖励与惩罚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公平可以说是对所有社会物品(主要是财富、收入和社会地位)的道义上的合理分配。

    由于社会公平关系着一个社会共同体的秩序稳定和生存发展,自古以来,无论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至善论,还是先秦诸子的天下为公、大同社会思想等等,东西方理论家对于社会公平理论争讼纷纭,都力图为此背书立论,希望找到放之四海皆准的理论依据。但是,千百年的社会发展事实告诉我们,由于每个社会中实施分配的依据千差万变,完全而纯粹的社会公平往往可望而不可即,每个人在社会中的得失多寡实难以界定到分毫不差,让每个人都满意。所以,社会公平从来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那么,如何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以及国情差异,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公平体制,使社会中的每一个人能够做到心态相对平衡,就成为每个社会共同体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对于正在经历大变革的当代中国而言,这个问题显得更为迫切和要紧。

    所谓公平,其实就是多数人参与这个社会的规则,而社会条件、过程和结果只是这个规则下的表现。不同的规则决定着这个国家社会公平的政策选择,影响社会是否最终走向公平。所以,达到社会公平的关键首先在于建立社会公平的合理规则或者标准。对于社会公平的规则标准,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能力。从个人角度而言,由于天赋、努力和生理上的不同造就了个体能力的差异,从而也决定了他在这个社会分配中的地位。所以,每个人的能力的合理运用易于被大多数人接受为社会分配的标准。

    如果回顾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社会发展,就会发现,我们所遵循的社会公平规则大体可以归为能力规则。从早期的联产承包、多劳多得到后来的抓大放小、减员增效等等都是能力规则的体现。按劳分配就是能力规则的代名词。小平同志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经典论断成为能力规则的政策理论依据。能力规则体现了社会公平中的差异原则,由此带来的是个体的解放、权利的彰显和经济效率的提升。能力规则之下的社会发展和分配机制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和激发了社会活力,使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欣欣向荣。在30多年间,我国的国民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00多亿元以年均9%左右的发展速度增长到2011年的47.2万亿元,30多年间增长了10多倍,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同时,人均GDP也由1978年的381元增加到2011年的约40000元,人民生活普遍得到改善。中国社科院的一项调查表明,63.4%的中国人认为自己的生活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说明,能力规则下的社会分配机制得到大多数国人的认同。

    但是,进入新世纪以来,能力规则下的社会分配机制失灵,社会阶层两极分化严重,一些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超出合理限度,各种社会不平等现象越来越严重,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由此引起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距。而体制上的不完善所带来的权钱交易腐败贿赂问题不止,屡屡刺激着人们失衡的心态,挑战着社会公平的底线。

    更重要的是,人们开始体会到能力规则下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社会进步。能力规则有其天生的缺陷,它是经济的加速器,可以创造效率。但是缺少道德约束和监管的能力规则又像一柄利刃,能无情地割断人们与种种社会群体之间的伦理纽带,把他们转化为在市场中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独立个体。现代社会充满了各种风险,以前那些靠集体、靠单位、靠家庭生活的人们,都必须学会完全依靠他们自己。由于市场只为有支付能力的人服务,人们的福祉取决于其支付能力。因此,普通工农大众享有的保障和救助越来越少。大规模下岗失业、就学难、就医难、各类事故频发,让千千万万的人痛感经济与社会安全的缺乏。这使得个人(尤其是那些生活在社会中下层的个人)越来越难以负担起照看自己的全部责任。当快速的市场转型以摧枯拉朽之势冲破所有社会安全网时,其后果必然是毁灭性的。

    能力规则可以创造经济奇迹,但是能力规则能否造就社会公平与和谐?这种疑问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回头审视邓小平当年所提出的能力规则的理论根据,当我们一再重复“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时候,我们实际上忽视了这只是半句话。邓小平不仅强调“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更强调要“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而所谓“带动”和“帮助”,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群体价值优先于个体价值的社会良心和社会责任。实际上,当我们仅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能力时,我们常常忘记个人的存在是以社会和他人的存在为前提的,忘记一个个体对于社会共同体本能的依赖感和应有的回馈义务。真正的社会公平应该是繁荣与公平并举,责任与能力同行。一个伦理社会有义务、有责任使每一个人不掉队,在社会物品分配时应“最大限度地有利于最弱势的人”(罗尔斯语)。正如邓小平所言,“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

    因此,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积极调整了社会公平政策,从能力规则转向责任规则,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社会和谐为目标,着眼于实现改革成果共享,以责任政府建设带动全社会的义务回归,进行全方位的社会分配制度调整,力图体现责任规则下的社会公平。历数十年来的社会政策,从2002年的全面实施城市低保政策,经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到2007年的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免费、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进廉租房、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开始推行城市全民医保,直到十七大以来的各项民生建设,可以说,我国的社会公平机制正不断完善。概而言之,第一,国家通过普遍建立城市和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的生存优先原则;第二,通过义务教育制度、基本医疗制度和积极的就业政策等,降低了民众的生活不安全性,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可持续性发展原则;第三,通过取消农业税,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积极的财政划拨政策,切实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差距,体现了社会公平的平等原则。毫无疑问,经过十多年的努力,责任规则下的社会公平政策日趋健全,社会两极分化逐步消弭,人民群众普遍受益改革成果,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增强。

    今天,当我们站在再改革的十字路口逡巡犹疑时,我们失去的不是改革的勇气和能力,而恰恰是改革的目标和方向。如果说,三十多年前的改革是以解决生存为方向,以彰显个人权利和能力的市场经济哲学作为基础形成国人共识的话,那么,今天再改革的方向就是社会公平,其理论基础则是回归责任义务规则下的社会公平理论。所谓“允公允能,日新月异”,张伯苓的话提醒我们,社会公平只有在允公的基础上才能允能,而允能必以允公为前提,公德与能力,责任与权利构成社会公平的两翼。只有从社会义务出发,坚持“最大限度优先于最少受惠者”的民生逻辑,改革才会重归正途,民心才能再次凝聚,社会和谐亦为之不远。

(责任编辑:王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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