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琴:"即将过期食品须作醒目提示"莫成"纸上谈兵"

2012年01月31日 06: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春节期间,国家工商总局一则要求引起广泛关注。据新华社报道,食品经营者需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昨天是春节假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记者在京城部分大超市做了一番探访,发现没有一家对即将过期食品作出提示,虽然有些超市设置了临界食品专柜,但基本流于形式。(1月30日《北京晨报》)

    在浩浩荡荡的消费大军当中,不乏有一些消费者在平时的购物过程中马虎大意,对商品的保质期漠不关心,而且所购的食品也不会立即食用,待到食用时,却发现食品已经过期。因此,监管部门发出明令禁止,要求商家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必须作出醒目的提示,这既是对消费者的“保护”,同时也为商家戴上了一个“紧箍咒”。

    如今,有一些不良商家利欲熏心,不仅没有诚信,甚至丧失了良心。他们不择手段对即将过期,甚或已经过期的商品大做手脚,通过涂改生产日期、更换包装等方式来糊弄消费者。这样的商家,理应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惩。现在,我们欣慰地看到,国家工商总局就这一问题专门发出明令加以禁止。但是,要想让“即将过期食品须作醒目标识”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还须付出更多努力。

    这些年来,各种各样的“禁令”可谓层出不穷,然而,不少“禁令”最终都沦为了摆设。比如说,国家有关部门关于禁止违法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的禁令多次出台,但此类行为却仍在很多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禁令”成了“纸上谈兵”,不仅源于一些地方政府对于“禁令”不够重视,更反映出颁布“禁令”的相关部门缺乏执行力。

    事实上,这一次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禁令,本身就存在着诸多漏洞,所谓的“即将过期”,究竟该如何理解呢?3天还是5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呢?如果监管部门不能在数字上有明确规定,那么,不良商家势必会大打“马虎眼”、“擦边球”。另外,对于商家不能进行醒目提示的行为,监管部门又将如何来进行处置呢?如果只是“以罚代管”,那最终“埋单”的恐怕还是广大消费者。

    作为工商部门来说,作出“即将过期食品须作醒目提示”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好事,但好事只有不折不扣地办好,才能真正赢得消费者的信赖与理解。相反,如果只是用这样的规定来糊弄百姓,使“禁令”沦为“纸上谈兵”,那么,不但市场上存在的问题无法得到治理,政府主管机关的公信力恐怕也会大大折扣。但愿笔者的担心是杞人忧天。(陈国琴)

 

    中国经济网评论频道正式开放网友投稿,原创经济时评可发至cepl#mail.ce.cn(#改为@)。详见中国经济网评论频道征稿启事

 

 

相关新闻:

 

北京多家超市疑搭售即将过期食品

 

 

相关评论:

 

食品生产日期不能让人用放大镜来看

 

对即将过期食品的“醒目提示”应具体可行

 

防食品过期也要防其“早产”

 

(责任编辑:年巍)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