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不是法定人民代表

2010年11月02日 06:35   来源:北京晚报   苏文洋
    据“新华视点”记者报道:10月27日,成都召开立法听证会,讨论《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草案)》,对于草案中突发事件在情况紧急时可“强制征用”个人财产的规定,21名听证代表中,有19人投了“赞成票”,只有2人持反对意见。

    涉及到全体人民的事情,无论是一项立法,还是垄断性企业涨价,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这是决策民主的一个重要程序。但是,听证会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听证代表也不是法定人民代表。因此,听证会没有表决权,听证代表根本不存在投票赞成或反对的问题。

    听证会,顾名思义,听取证人证言的会议。正常情况下,有关立法的听证会,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召开,并由法定人民代表投票表决该项法律法规是否通过。类似“紧急时可强征个人财产”这样的法律法规,因为与每一个公民利益相关,同时也与人民政府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生命与财产的根本职责相悖,所以,“强征公民个人财产”这项授权,从根本上说不可能由几十个听证代表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不管听证代表投什么样的票,统统不具备法律效力。

    群众利益无小事。垄断性企业涨价,事关从每一个公民兜里掏钱的问题,也不是找几个听证代表,履行一下听证会程序,想怎么掏就怎么掏了。

    召开听证会的目的,是提出立法或涨价(偶尔也可以是废除某项法律法规或降价)的一方,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并接受听证代表的各种质疑、质询、质问,回答各方面的问题。证人证言不仅应当事先发给各位听证代表,而且应当通过媒体事先向全社会公开。听证会不存在一丝一毫的保密问题,更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听证会的惟一目的,也只能有这一个目的,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你要强征个人财产,那是不可能给你这个权力的,《宪法》和《物权法》已经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你提出“紧急时可强征”,那么,请你摆出“紧急时”的事实,证明那些“紧急时”的事实能够支撑地方政府绕过《宪法》和《物权法》去“强征”。人有“三急”,地方政府则不止“三急”,天天急着招商引资,急着物价上涨,急着开发土地……人一急就容易不讲道理,政府是由少数个人组成的,但又比大多数人多了公权力,更容易一急就不讲道理。听证会就是“冷静会”、“道理会”,先别急,先讲道理。大家听明白了,听你讲得有道理,授权给你,你才能急事急办。没有授权,急死也不能办,这就是现代法治社会。

    我国的车船税法草案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上周四,草案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公布的还有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说明,相当于“证人证言”。人民代表审议和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就是一个民主法制的决策过程。谁都知道政府收税是一件很急的事情,再急也要讲道理,和人民代表讲道理,和人民讲道理。找几个人开个听证会,一表决就把钱收走,那是不行的。有些地方发现开听证会是个好办法,可以用听证会取代人大,用听证代表取代人民代表,这个如意算盘打得越响,越是反民主之道而行之,越是背离听证会本义。不但糟踏了听证会,更重要的是没有听到真实的民意,用虚假的多数听证代表赞成自欺欺人,只能使自己的工作铸成大错,将来悔之晚矣。

(责任编辑:年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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