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制度设计,制约公权力行使

2010年10月20日 09:41   来源:千龙网   鹰远

  继全国首部“省行政程序规定”、“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出台之后,目前,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又在广泛征求意见,这也是全国首部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地方政府规章。由此,也产生了被各地效仿的“湖南模式”。(10月19日《法制日报》)

  如何保障行政程序规范运行、规范行政裁量权、建设服务型政府,一直是学者和政府部门所关注的问题。具体政府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具体类型,与普通老百姓的关系尤为密切。但目前,我国立法对行政行为的程序规范还不健全,许多程序性规范混合在各个行政法律、法规中,并导致绝大部分行政违法都跟缺乏程序保障有关系。而有规矩才能有方圆,因此,必须要突出制度设计预设规制。

  放眼世界,在20世纪中,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化表明人们找到了一个最重要的行政权力规范新机制:那就是通过对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进行正当程序控制,来确保其公正、高效行使,保障权力的服务性。因此,《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出台以及《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制定,都说明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充分认识到,对于突出制度设计制约公权力行使、反腐倡廉至关重要,它强调的是事前与事中的过程控制,力求“不能腐败”、“必须服务”,而不是一种事后监督制度。

  当然,突出制度设计制约公权力行使的意义不仅在于防止腐败和官僚主义,为市场经济提供公正、秩序和效率,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控制公权力滥用,有利于保证执法公开,实现执法公正,减少执法偏差,从而保护公众利益。英国有一个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但要伸张,而必须眼见着被伸张”。这意味着,没有公开就没有正义,必须实现公民对行政的参与和监督。

  行政程序的立法建设,正是基于对这一层面的高度重视。应认识到,行政权若无所制约,则极易被滥用而造成对于行政相对公民的权利及社会公益的侵犯,像近年来的媒体热议的“邓玉娇案”、“上海钓鱼执法事件”、“躲猫猫事件”、政府参与拆迁引发血案、“诽谤官员”案、“习水嫖宿案”等等。通过法治约束和监督,使行政权受到制约,应是法治社会最基础的一环。

  从这个意义上说,突出制度设计制约公权力行使是约束行政权,并促使行政权必须选择公正,尊重程序正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有效路径。而对于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公权依法行政是最重要的标志和最基本的依托。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