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给教材整容,可以让社会整容吗

2010年10月09日 07:58   来源:红网   郑渝川

  国庆期间,《收获》杂志社副编审叶开在博客上先后写了《上海小学语文教材恶意篡改安徒生童话》、《上海小学语文教材剽窃篡改作家王安忆的文章》两篇文章来炮轰语文教材的毛病。叶开此前曾撰写多篇网络文章,指责小学语文教材存在篡改、剽窃、不尊重原文作者等问题。(《中国新闻网》10月8日)

  看到这条新闻,特地搜索到叶开在某门户网站的博客,找到了报道中提到的那两篇文章,并一一阅读了叶先生博客上关于这方面的其他篇次博文。按照叶先生的描述,上海版小学语文教材确实存在大量不恰当改写、缩写、不注明改写或缩写文章原题原版本信息、不署原作者姓名的情况。并且,即以叶先生此次指出的安徒生、王安忆作品被改情况为例,教材编写者修改过后的课文,在我看来确实是比较糟糕的,既无原作品的神韵,也缺失起码的连贯性——换句话说,如果称这样的课文是山寨货,那也是不入流的等级。

  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中小学语文教材引用的文章,是否需要列明原作者姓名,以示对著作权的尊重?报道中列出了认为无需注明原作者姓名的几类意见:广东省小学教育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黎民安认为,语文教学的重点是让学生学习文章的精髓,或学会遣词造句或领悟一定的道理,因此不署名是可以的;广州一位小学老师也表示,如果全部改编文章都要署名的话,自己将疲于应付如何回答学生对于文章作者的好奇,有些普通作者很难掌握背景,甚至不排除锒铛入狱的可能;另据记者调查,受访小学生有80%表示并不关心所学课本里的文章是谁写的。

  这几类意见都是非常荒谬的。首先,以语文教学的功能性目的,为教材豁免著作权义务,属于教育行业的“自我发明”,于法无据(《著作权法》第23条明确规定,教科书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作者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其他权利),按照其逻辑,今后任何一个行业的文抄公和技术剽窃行为,都将拿功能、重点、用途说事。其次,教材引用的已故知名作家、政治家或其他领域的知名人物的作品,背景介绍并不难,而一旦选用普通作家或文学爱好者的作品,理应在履行著作权义务的过程中,收集作者资料,至于作者混得好不好、是不是锒铛入狱的,这需要教材编写者自行把关,不是由此拒绝署名、依法支付稿酬等义务的借口。第三,在现有教育教学体系下,小学生不清楚财产权和著作权概念,给出的“不关心”选择,不能被某些人拿来作为不承担法律义务的借口,甚至不妨说,正是因为教材长期对课文不署名,加剧了小学生在内整个学生群体对权利概念的模糊。

  接下来,再来看第二个问题,小学或者教育的其他阶段,是否有必要对课文进行必要修改?在我看来,在不影响原作品构架、格局、主旨的前提下,对少量内容进行删改,使之适于课堂教学和讨论,在征得原作者或其著作权继承者同意前提下,尚属合理范畴(事实上作家或普通作者发表作品,媒体或出版社也会进行适当删改)。但伤筋动骨、移花接木乃至通篇重写、借以达到不署原作者姓名逃避著作权义务的做法,却是大大的不妥当了。

  在这方面,有网友提出,孩子的智商比较平庸,改编之后小学生容易理解和接受;语文教材需要有适切性和科学性,某些作品篇幅太长,必须要删减,否则无法教学。对此,我以为,篇幅长的作品,在选入课本时,可以摘选一小部分,并列明摘选部分在原文、原作品的位置、篇幅比例,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时阅读原文。至于所谓孩子智商平庸、不改编理解不了课文一说,则是彻头彻尾的诡辩,几近于庄子和惠施的“鱼乐之辩”,讨论不出个明确结果,调查分析也说明不了问题——我想说的是,按照小学生的年龄和接受能力,选编课文,是教材编写者的职责,服从法律尊重作者著作权,是教材编写者所需要履行的义务,为什么用删减、改写、缩写等显得比较拙劣的手法,来让这样的职责与义务相冲突?课文可以“整容”,小学生们不是还时时刻刻需要跟社会接触,难道教材编写者还能以“完美保姆”的姿态,把社会也给“整容”一遍?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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