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沂市日前就"宝马碾压男童致死案"召开新闻发布会。办案人员解释了公众关注的几个疑点,认为宝马车碾压前雷达曾报警,但司机在短时间内无法做出反应,第三次和第四次碾压因司机错挂倒档所致,司机下车检查后离开是前往报警,不算逃逸行为。此前,犯罪嫌疑人、宝马车司机伍某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提请逮捕,该案已进入刑事诉讼环节。
一辆宝马车倒车启动,将一名3岁半男童撞倒,监控录像显示,宝马车随后又三次碾压男童,当场致其身亡。9月7日发生在江苏新沂市某居民小区的这起交通事故,是一起令人无比哀痛的惨剧。案件曝光后,网上坊间一片哗然,众多读者、网友和作者迅速认定,这是一起司机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考虑而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件,人们基于最基本的常识认知和道德判断,对司机肇事在先既而反复碾压的行为予以愤怒谴责。
同时,有法律人士认真研究了案发现场的视频录像,仔细分析四次碾压的具体情形,认为第一次和第二次碾压可能缘于司机的粗心与误判,第三次和第四次碾压时司机正在下车查看,应当是车辆自行倒车或意外溜车所致,如果不能证明司机是出于非法剥夺男童生命的故意,就不能认定其为故意杀人。
另外,关于司机会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考虑而故意撞人致死,有法律人士认为这只是人们的一种假想。因为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撞伤不如撞死"只可能出现在少数严重致残伤害事故中,在绝大多数事故中,撞死肯定比撞伤赔得多。更重要的是,现在道路监控系统越来越发达,司机为了少赔偿而故意把人撞死,逃脱"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这样做其实是得不偿失的。有作者断言,"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起被确认的出于'撞伤不如撞死'考虑而导致的故意杀人案发生"。
不妨看看前些年其他地方的几起类似案件--
2005年12月27日,司机马某开着本田车在石家庄市青园街撞倒一名行人后掉转车头,对伤者进行二次碾压致其身亡。马某辩称,"不知道撞的是人,调头返回是想看看撞的是什么,因车前挡风玻璃破损看不见而碾压了被害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死刑。
2006年4月4日,浙江台州某小区发生一起倒车反复碾压行人致死案。肇事司机赵某辩称,他当时以为是碰到了垃圾桶,没有想到撞倒了行人,不存在碾人致死的故意。赵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06年12月20日,四川都江堰发生一起奔驰轿车二次碾压3岁男童致死案。肇事司机彭某辩称,撞倒孩子之后,他立即下车察看,又上车倒车,是为了想救出孩子,而不是要故意碾死孩子。彭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在上述第一案件中,办案机关通过人证和实地测试,证实肇事司机马某掉头前已经知撞了人,掉头返回时也足以看清倒地的伤者,所以对他的辩护理由不予认可。不过,如前面那名作者所言,法院并没有确认,马某掉头碾压伤者是出于"撞伤不如撞死"的考虑。而在第二起和第三起案件中,办案机关经过严格的调查,基本认可了肇事司机辩护的理由,认为他们没有杀人的故意,碾人致死是由于粗心、误判、操作不当等因素引起的。
在上述几起案件中,受害者家属相信肇事司机是为了减少麻烦、减轻赔偿而故意杀人,他们作出这种"先入为主"的推断,旁人是不难理解的。肇事司机一方则竭力否认自己存在碾人致死的故意,这种辩解也是不难理解的。相应地,作为与受害者家属和肇事司机都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在缺乏足够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到底是应该相信受害者家属的推断呢,还是应该相信肇事司机的辩解?
现在看来,人们一般更愿意相信"碾人案"司机就是故意杀人。我们有没有想过,我们是愿意看到肇事司机是一个罪不容诛的恶人呢,还是愿意看到他是一个和你我一样的普通人,只是在交通事故中因过失而不幸致人死亡?也许,我们愿意把有些人设想成坏人、恶人,而且要设想他们坏得流脓、恶贯满盈,以便舆论、道德和法律有足够的理由对他们实施最严厉的惩罚。然而,假如事实并非如我们所设想的那样,这些人尽管犯有罪错,却算不上罪行滔天、十恶不赦,我们能否勇敢地接受这个事实?
记得俄国作家契科夫有篇小说《花匠头目的故事》,讲一个小城里住着一位医术高超、道德高尚的医师,"就连强盗和疯子都对他抱有好感",不料有一天他被人杀害,凶杀很快被抓获。但是,人们怎么也无法相信,竟然会有人卑鄙到杀害医师的地步,最后法官似乎神志失常了,宣布凶手无罪释放:"他没有罪!我不能设想,世界上居然有人敢于杀害我们的朋友和医师!人不能堕落得这么深!"针对小城里人们的这种对他人(哪怕已经被证明是凶手)的绝对信任,小说结尾写道:"这种信心会在我们心中培养宽宏大量的感情,永远促使我们热爱和尊敬每个人。"
我们做不到像小城里的人们那样,无条件地相信"人不能堕落得这么深",我们习惯于接受某些人"十恶不赦"的结果,为什么就不能接受某些人或许不至于"十恶不赦"的结果呢?我们能否怀疑一下:人会不会堕落得这么深?人会不会不会堕落得这么深?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