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碾压的肇事司机,必须重刑加身

2010年09月14日 09:30   来源:红网   钱桂林

  7日上午,在江苏新沂市青年路良辰花苑小区,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12日,男童的父亲李先生强忍着悲痛,向记者诉说了发生在他儿子身上的这幕惨剧,希望法律能够严惩肇事司机。(9月13日《扬子晚报》)

  当今社会,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许多传统美德被人不齿,不少人的良心已经出卖,这是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文明发展的进程极不相称。

  2007年曾有一个统计,我国机动车数量占世界的2%左右,而事故占到了15%左右。车辆的日益增多,出些车祸也是在所难免的,但关键是出了车祸后肇事司机要勇于承担责任,对受伤者进行及时的救助,这是情与法对一个公民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生活中,却看到了太多的肇事逃逸甚至故意碾压的案件。

  对如此丧心病狂的宝马车司机,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应该说肇事司机故意碾压致人死亡而被判重刑是有先例的。据2007年1月6日《燕赵都市报》报道,2005年12月27日晚10时多,28岁的专职司机马英豪开着本田车在石家庄青园街撞倒一行人后掉转车头,对倒在地上的伤者进行“二次碾轧”。整个过程前后不过一分钟。伤者被随后赶到的救护车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英豪被警方以涉嫌犯故意杀人罪逮捕。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起诉到石家庄市中级法院,石市中院一审判决马英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马英豪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2月29日作出终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马英豪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对马英豪执行了死刑。

  “撞伤不如撞死”,成了许多肇事司机幼稚而荒唐的想法。对此,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侯凤梅曾有过一段评述。她说,从社会意义方面来说,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人均占有率不断提高,人与车的和谐关系亟待形成,司机的道德水准和法律意识亟待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拥有汽车,但基本的汽车礼仪、汽车文明还未形成。从文化层面看,尚未形成车与人和谐相处的文化,不文明驾车、人车对立的现象不断发生,开斗气车、走霸王路者不在少数,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价值观,尚没有成为汽车文化的核心;从制度层面看,虽然不断完善,但仍滞后于汽车的普及,车祸赔偿中撞死与撞伤存在着不合理的“剪刀差”。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尊重他人的生命,就是对自己生命的尊重;漠视甚至伤害他人生命,自己必须付出惨重的代价。三次碾压致男童死亡,新沂市的宝马肇事司机理应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责任。故意碾压是社会之痛,因此必须拿出刮骨疗毒的勇气来,否则,社会还奢谈什么道德法律、公平正义、稳定和谐?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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