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工会, 剪不断,理还乱。
据报道,广东准备出台一个《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目前正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将于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表决。工人很弱势,“条例”试图增强工会的维权能力与手段,比如有一条: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这些手段和资源,以往在全国是没有的。这样的“授权”初衷虽好,但未必是工人维权难的关键。
通报,一些强势的无良企业不一定怕这个。通过媒体公开谴责,有一定的震慑力。但是,向媒体投诉,这是连普通公民都有的权利啊。谴责了,企业还是不改,你怎么办?现在一些无良企业底气足,是因为他们与地方政府结成了利益输送关系,政府部门失去了应有的立场,工人、工会只能徒叹无奈。紫金矿业不会没有工会组织吧?它会公开谴责企业吗?
读一读“工会法”就会发现,工会该有的权利,“工会法”里面都规定了。那么,工会的不少权利为什么很难实现?工会为什么很弱势?
计划经济年代,工会干部是企业管理层的一部分,其特征就是,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单位,工会主席都是“脱产”的,是有行政级别的,相当于单位副职。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市场经济时代。当工人与投资人及管理层已经分化成不同的利益群体,工会主席还享受着企业副职的待遇,他的利益不是跟工人捆绑在一起的,不能与工人同甘共苦,也就很难担当工人“娘家人”的角色。
2004年,山西省沁水县大尖山林场职工马瑞兴与企业发生劳动纠纷,官司打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表企业出庭的,竟是林场的工会主席任富昌。任富昌还是林场办公室主任,这个兼职很能说明他实际扮演的角色根本不是“娘家人”。
当然不是所有的工会主席都像任富昌。2007年,因向卫生部门举报公司职工用水不干净,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被企业开除。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并获得支持,于是公司转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法院判决三环相模公司继续聘用唐晓冬,并补偿其2年的收入损失6.68万余元。胜诉后记者问唐晓冬:“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你还会当这个工会主席吗?”他却表示:“不会了,太难了。在现行条件下,要维护职工的权益太难了。”两年多来,先仲裁,后诉讼,折腾两年多,唐晓冬全靠妻子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一个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尚且不保,遑论为工人维权!
这两个事例放到一起看,至少给我们这样的启示:一方面,工会要从企业行政序列中分离出来,工会干部不能再继续享受企业管理层的待遇,工会要真正独立于企业,有能力为工人合法利益与企业博弈。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司法部门,要依法维护工会干部的合法利益,让他们在为工人维权时没有后顾之忧,能够挺起腰板为工人说话。这样,那些素质好,有正义感和法律意识的工人一定会站出来,勇于担任工会干部,成为工人的主心骨,改变工人的弱势地位。
工会组织在工人中有了威信,就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工人中的过激行为,督促企业合法经营,避免工人维权无路可走时容易出现的过激行为,起到真正的“维稳”作用。这样,政府、企业、工人三方就能形成“三赢”的局面。这需要一个前提,就是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站在公正立场上依法行政,不能成为企业不法行为的保护伞。没有这个前提,一切都是白搭。
(责任编辑:胡可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