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日前出台《关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将通过权力下放,扩大镇级管理权限,增强基层活力,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需要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镇一级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在这项改革中,省、市、县将给镇下放与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权。对常住人口多、经济总量大的中心镇或特大镇,重点在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项目投资等方面扩大管理权限,甚至可赋予其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派出(驻)镇的行政机构主要领导的人事任免要征求镇党委意见。东莞市已向正在开展试点的石龙镇下放了575项权限,以前5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由市政府审批,现在3000万元以下的都可由该镇“自作主张”。
由此可见,简政强镇后,镇一级党委、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将得到充分行使,对镇以下干部的任免也有了重要影响,还将直接决策和实施巨额投资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而这些用权行为,在很大程度上要靠镇党委、镇政府自身进行规范。
镇一级权力的扩大,对于实现基层党政机构责、权、利的统一和平衡,释放基层自主发展潜力,减少上级行政干预,加快镇一级经济社会发展步伐,无疑都是有利的。但是,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与权力不对称、不均衡的机制不是良好的机制。权力行使与权力制衡应是一个矛盾的对立统一体。在镇级权限扩大的同时,最好也应该有权力监督的强化相随和紧跟,这样才能保证这项改革的健康推进。可以说,对权力的监督越有力、越充分,强镇扩权的改革就越成功、越顺利。
广东省出台方案时在这方面是有考虑的。他们成立城市建设规划、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发展3个委员会,由镇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对镇里100万元下的项目,由委员会表决通过,100万元以上的由镇党委会讨论通过;他们将探索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独立性的行政行为和绩效监督评估机制;他们将推进镇党政机关及所属机构预决算在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这些措施,对于科学民主决策、接受社会监督都是极其重要的。
与此同时,加强对扩大后的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似乎还有相当大的空间。扩权后的镇党委,将对许多重大事项做出决定,这就需要保证在领导班子中真正落实民主集中制,防止“一把手”说了算或分管领导在分管领域“一手遮天”而不受监督现象的发生。为了防止党委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必须相应扩大同级纪委的权限,加强对党委的监督。为了加强对镇政府行使权力的监督,镇人大的职能也必须依法得到充分发挥。同时,由于镇一级行使权力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必须在提高党务、政务信息透明度和拓展社会力量监督渠道方面迈出较大步伐,真正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通过这些措施的强化,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因扩权而带来的负面效应,强镇扩权改革之路才能越走越宽广。
(责任编辑: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