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干涉的司法给不了公民救济

2010年06月29日 08:24   来源:武汉晚报   林坤

  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是在重庆市涪陵区却发生这样一件事:农民付强的蛙场被划入新开发的李渡工业园区内,在补偿条件未谈妥的情况下遭到强行爆破,付强因此将爆破公司告上法庭,不料一审法院驳回了他的请求。付强在准备上诉过程中发现一张奇特的“公函”,原来园区管委会曾“警告”涪陵区法院,“不得一意孤行”。(6月28日《新京报》)

  这份“公函”被披露的部分原文这样写道:“一审不应采信错误鉴定结论,应做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如果一审法院不采信我们的意见,而一意孤行或者基于其他原因,硬要依据上述错误鉴定结论作出判决……将会造成原告缠诉或者上访,并且不利于处理另外三户养殖户的诉讼。我们想,这也是一二审法院都不希望发生的后果!”大致看来,园区管委会如果真的能影响到法院判决,那么“威胁”的落脚点,无疑在“缠诉或上访”。

  每当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时候,我们最容易从司法管理体制的架构上来找原因——有名义上的独立,无实质上的独立。法院的人财物,均受地方行政部门支配。比如,法院的人事编制,要受制于地方人事部门;工资福利,要受制于地方财政部门。但是除此之外,法院本身的判案思路与政治考量,同样会束缚其手脚,导致正义天平倾斜。

  在本案中,李渡工业园区管委会其实上只是涪陵区下属的一个开发区,而涪陵区法院在人事财政等方面,均不会受到李渡新区的牵制。但新闻报道还称,“规划占地20平方公里的李渡工业园区,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市级工业园区,是当地政府的大项目,目标是打造‘千亿级’园区。”所以尽管园区行政级别不够,但它的政治能量和影响十分巨大。再扣上“上访”、“维稳”的帽子,涪陵区法院自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人民法院本来只管犯不犯法、该怎么处罚,如今却多了一些别的任务。在服从、完成这些任务的时候,除了外界牵制,法院又有了自身的顾及,所谓的独立、公正便只好退居二线。在公民财产权受到侵犯、甚至得不到承认的时候,司法是该保护他声张合法权益,还是成为打压他的工具?我想,法院、法官应该做出自己的选择,而非成为被选择的对象。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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