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的匮乏是铸就赵作海案的罪魁祸首

2010年05月11日 07:24   来源:红网   王勤

  5月9日9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赵作海一案的再审情况,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撤销省法院复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省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同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当天上午,蒙冤11年的赵作海走出监狱大门,开始了新的生活。(5月10日《京华时报》)

  赵作海是不幸中的万幸,“被害者”在现实生活中离奇复活的机会是少之又少。如果没有被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赵振晌突然回家,如果没有家属的及时告知,如果没有这些幸运的前提条件的巧遇,赵作海的“冤案”可能还是“铁案”。在政治文明高度发达、技术日益发达的法治时代,非法的刑讯逼供造就的冤假错案无疑让法治社会蒙羞。

  从湖北佘祥林到河南赵作海,两个案件有很多共同点:都是“被害者”离奇复活的冤假错案,佘祥林因“亡妻”突然回家而得救,赵作海因“被害者”赵振晌回乡而释放;他们都在监狱里被关了长达11年之久,都有遭受刑讯逼供的嫌疑。

  从历史上的“佘祥林“、“赵作海”式的冤案,我们发现,大多数冤假错案的产生并非是因为适用法律上的问题,而往往在于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上的错误。如司法机关过于轻信人证、尤其是口供办案,忽视其他证据而导致的“赵作海”式冤案。这种方式省时、省力,见效快、成本低,但明显悖逆了程序正义这个“看得见的正义”。它没有实现司法的独立审判,也没有发挥司法的制约与监督功能。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对纯粹的程序正义进行了论述:“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什么样的结果。”显然,程序正义的匮乏是铸就赵作海案的罪魁祸首。

  纵观赵作海案,这个案件本身在程序上无疑值得推敲,最起码是没有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给赵作海一个公平正义的辩护机会。毋庸置疑,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案发的时间认定明显不合常理。赵作海与赵振晌斗殴是在1997年10月,而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于1998年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报案,也称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失踪,但商丘市中院审理认定的情况居然是“1999年5月的一天,赵作海与素有暧昧关系的同村一妇女甘花发生关系时,被村民赵振晌看到”。这个基本的时间错误怎么没能让涉案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质疑?显然,法院没有摆脱地方利益羁绊,为了给急于破案的公安、急于立功的检察等机关和受害方一个交代,而放弃了“疑罪从无”等原则和程序,习惯了“有罪推定”,忽略了程序正义。

  显然,证据的取得途径存在违法。从网民舆论看来,民众认为违法的刑讯逼供在这个案件中肯定存在。据悉,赵作海当时竟一连做了9次有罪供述,因为一个人不会无故承认自己杀人,一个无罪的人如何能作出和现场情况完全一致的供述,这除了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还能作何解释。据新闻报道,赵作海的叔叔说,赵作海被抓后,先关了44天,除了打赵作海,警察还用枪顶着一个“证人”的脑袋,让“证人”在证言上签字,证明赵作海杀了人,另外,当地警方对赵作海的妻子也实施了长时间的刑讯逼供。令人迷惑的是,明明“被害人”还活着,公检法部门却拿到了赵作海杀人的“铁证”。

  反思赵作海案,对我国法治建设启示很多。对案件限期侦破、结案的盲目强制要求、地方政法系统急功近利的利益羁绊、羁押侦查取证环节监督的缺位、基层公安部门侦查技术落后、法院未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权人员法制意识淡薄、辩冤昭雪的合理机制和民权救济机制的匮乏等是铸造冤案的重要因素。

  毋庸置疑,非法的暴力的刑讯逼是冤假错案的滥觞,重事实、重证据、讲程序是法治社会的精髓。如果没有正常的权力制衡博弈机制来,如果公权机关不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不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不重视程序正义,不坚持证据的合法性,对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那么这种悲哀的“赵作海”式的冤案难有消弭之时。

(责任编辑: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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