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亟需司法机关的自身修养

2010年05月02日 07:57   来源:红网   戴东明

  备受关注的内蒙基层法院否决上级法院生效判决的荒唐案件,日前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据报道,庭审过程中,围绕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较量,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因为言辞不当被法官数次敲槌警告,甚至庭审过程还曝出丑闻——公诉方在辩护人的追问下,承认侦查机关长期在酒店开房办案。

  此前,《新京报》也以《内蒙基层法院司法乱象传原告打官司花千万》为题,对本案作过深度报道,这是一个看似复杂实则简单的案件,基本案情是:

  2005年,内蒙亚金矽砂公司因为经营困难,决定由内部股东收购分散持股集中经营,公司股东郝辛卯自筹并向王某等人筹款900多万元收购了其他股权。不过,郝和王之间为股权归属发生争执并打起了民事官司,鄂尔多斯中院和内蒙高院的终审和再审生效判决都判定王败诉,郝辛卯拥有股权。此后,鄂尔多斯下属的鄂托克旗法院竟然以郝辛卯侵占了王的股权为由,对郝以职务侵占罪判刑7年,这就实质上否定了上级法院关于股权归属的判决。

  侦查机关长期在酒店开房办案违背了国家关于制止铺张浪费的规定,更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它让人们怀疑,侦查机关为什么在这种牵涉经济纠纷的案件中可以去酒店开房办案呢?这些房费是谁掏的呢?

  更重要的问题是,此番二审所提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之争,确实提出了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在控方看来,正是因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一样,所以,虽然有生效的民事判决判定股权归郝所有,但刑事判决还是可以判郝侵占了他人股权。这样的说法貌似有理,其实完全颠倒了两类案件的证明标准。

  所谓案件的证明标准,通俗地讲,就是证明一个案件事实的证据应当达到什么程度。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就是为了证明一个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在证据上应该坚持的标准和严密度。打个比方说,某人被指控杀人,但如果光有他自己的承认,甚至加上有人指证他曾经说过想杀人,这还远远不够。要认定杀人罪,通常要见到尸体、确定杀人工具和作案时间以及作案过程等关键问题,否则就不能轻易认定,这就是一种证明标准。

  刑事案件涉及到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一旦错判错执行,往往难以挽回。为了保护人权,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被告人被错误指控和误判有罪,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比民事案件要严格得多。

  以著名的美国辛普森案件为例,辛普森被警方指控谋杀其妻,但在刑事判决中,法院最终以控方的证据不严密为由,判决辛普森无罪。但在后来的民事诉讼中,另一法院又判定辛普森杀了其妻并构成人身侵权,因此需要赔偿其妻的家属。

  众所周知,犯罪往往意味着严重的侵权。从辛普森案件可以看出,对一个人是否构成民事侵权,即便证明标准相对宽松的民事诉讼予以认定,但证明标准严格得多的刑事案件就不一定会认定。换句话说,如果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某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民事判决就必然引用这一判决判定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但反过来,如果连民事案件都没认定一个人侵权,那么刑事案件就更不应该认定这个人侵害了他人的权利。

  就鄂尔多斯该案而言,在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都不认为郝侵占了他人股权的时候,刑事判决居然还判他侵权,这显然是荒谬的。

  其实,本案更大的问题并不在证明标准,而是法院已经生效判决的既判力问题。根据法治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不仅是下级法院,甚至任何机关、团体、组织、企业和个人,都有义务尊重已经生效的判决,生效判决具有广泛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这就是司法的既判力,如果否定这一点,将使司法判决毫无威信可言,司法的秩序也就轰然崩溃。

  遗憾的是,在生效判决已经就股权之争作出了判定后,有关各方和司法机关本应定纷止争,可鄂尔多斯检察院毫无道理地发动刑事诉讼程序并使下级法院以刑事判决的形式否定上级法院的判决,这是典型的以刑事诉讼介入民事纠纷的违法行为。倘若认为下级法院有权以刑事判决方式否决上级法院的民事判决,那么即便是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判,一个基层法院也可以换个刑事判决的方式来变相否定,如此以往,中国还有司法秩序可言吗?

  本案的荒谬性和侦查机关在酒店开房办案的奢侈行为,实际上反映出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本应模范带头践行法治理念、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司法权威的司法机关,却违背了连普通公民都明白的常识和基本职业道德规则,作出了自己侵害自己权威的荒唐之举,这也正是当前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重症。由此可见,在未来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自身建设和自我修养还有很多事要做。

(责任编辑:李志强)

我要评论
商务进行时
    观察家